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
(一)建立诚信档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二)业绩信息生成。经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将作为工程招投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业绩信息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三)诚信信息公开。我厅会即时公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绩信息,并进行排序。
(四)择优选择代理。鼓励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并查询其失信被执行情况,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商务条件、过往业绩及拟派项目人员职业资格、过往业绩的综合比较择优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情况报告的接收工作,对未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诚信惩戒。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抽查。接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接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情况的台账。对省级跟踪监督项目按10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它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我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已抽查项目进行抽查。
(三)做好未依法进场交易项目的移交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令第3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相关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责任。
(四)加强诚信管理。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诚信惩戒。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