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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1-01-12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标准,方案合理;

  (三)尊重合同,依规办理;

  (四)先批后建,按图施工;

  (五)公正透明,信息公开。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本辖区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可对本辖区内其它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具体负责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审查、申报或审批设计变更,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

  (三)各种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也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安全度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应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3.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建立设计变更管理档案,并向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项目登记,申请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登记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职责分工;

  (三)项目概算、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含造价程序原始数据电子版)及下浮系数;

  (五)参建单位一览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属于对已批准设计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二)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分为设计变更方案和费用两部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先申报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方案批复后,可组织实施,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设计变更费用。对于变更方案明确、费用构成明晰的,变更方案和费用可同时申报、审批;

  (三)所有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及承包单位四方会审、必要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申请、审查、论证、审批、实施的变更程序;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未批先建或未按批复图纸施工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六)项目实施阶段,较大设计变更方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征得施工图设计批复部门的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方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征得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的同意;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八)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进行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审查后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预算控制,工程建设总费用应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之内,原则上不得突破。

  (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和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如项目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书面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原批复单位预核准后,方可组织进行设计变更方案及费用申报工作;

  (二)当项目建设投资超过批复施工图预算时,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向原预算批复单位申请追加预算,经原预算批复单位审查核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报设计变更;

  (三)当项目建设投资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时,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调整概算,经原概算批复单位预核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将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审查、汇总后,根据调整概算的相关要求办理建设项目最终调整概算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工程决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方案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审查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代建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等主动进行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对变更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建议、内容和理由进行核实、论证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承包等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一般设计变更方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实施。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须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审查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分担风险和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分担的不予调整或变更的内容,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三)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形成处理意见,与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四)非勘察设计原因确需要进行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出具免责申明,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签署意见后,与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五)对未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织核实、论证和审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批复。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变更理由、变更风险分担及责任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技术经济论证情况、估算变更费用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

  (三)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现场影像资料、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专家审查咨询论证纪要、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核实审查会议纪要;

  (四)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五)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免责申明及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书面意见;

  (六)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雪害等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爆炸、火灾、大型塌方、隧道突涌水、涌泥、结构工程严重破坏等突发工程事故,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按照项目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论证后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相关单位签字认可后可先实施,但应做好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审批单位报告,1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同时报送现场影像等相关资料。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抢险工程,不得按设计变更申报。

  第十八条 地质情况复杂的地下工程,根据论证和审批意见实行动态设计与施工,但必须对变更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控制。

  第五章 设计变更费用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费用申报原则

  (一)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批单位批复同意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调整费用,设计变更方案未经审批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申请调整费用,审批单位也不得受理;

  (二)设计变更费用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分担费用的设计变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调整费用,由承包人分担费用的设计变更,不得申报调整费用;

  (三)设计施工总承包、PPP等采用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受理合同约定准予调整的设计变更费用。总价合同内由承包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但费用不予调整。总价合同外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和调整费用;

  (四)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组织专项检测和评价,申报费用时应附专项检测和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复费用;

  (五)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也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原则

  (一)设计变更费用审查或审批时,工程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计取或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甘肃省补充规定和招标时采用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外购材料指导价格和地方性材料价格审定;

  (二)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只计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用。因政策性调整、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引起项目工程规模增加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列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勘察设计费。因政策性调整、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引起建设总工期延长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计列监理延期服务费;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及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但由于路线方案调整和重大地质变化引起的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变化除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条上述原则。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造成上述变更的,应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申报变更费用时,应填写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见附表3)和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见附表4),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方案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免责申明及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书面意见;

  (四)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专项检测和评价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织的审查会议纪要;

  (六)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及预算;

  (七)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八)对隧道围岩及支护类型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地质情况描述、地质超前预报、现场影像、围岩力学试验、围岩等级判定和专家咨询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一)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二)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变更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的预算单价或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招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综合确定;

  (四)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予以修正。如在设计变更费用审查中发现原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同子目单价相比,存在明显不合理单价的,在费用审批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单价确定原则对设计变更中涉及的不合理单价予以调整。

  第六章 设计变更申报、受理和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申报时限

  (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自收到一般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确认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自收到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受理时限

  (一)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设计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设计变更方案受理截止日为项目正式交工验收之日。方案受理截止日后,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设计变更方案;

  (三)设计变更费用受理截止日为项目正式交工验收后的第90日。费用受理截止日后,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设计变更费用。对于工程技术复杂,控制性工程工期较长的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费用受理截止日可适当延长,最终费用受理截止日不得超过正式交工验收后的第180日,逾期所有审批单位均不得受理设计变更费用;

  (四)项目正式交工验收后,由于政策性调整、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需要以设计变更形式办理的且未包含在已批复设计文件内的增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并在批复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五)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各级审批单位均不得审批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审批时限

  (一)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正式上报设计变更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技术复杂的设计变更方案需要委托审查单位审查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审批单位组织的专家现场咨询审查意见、专家方案审查意见下发后15日内,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提交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对需要补充勘察或开展大量试验工作的设计变更,可根据咨询审查纪要或同意开展勘察工作的时间确定;

  (三)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间紧迫,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的同时,可同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咨询审查,然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七章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施工与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进行方案比选,推荐方案和比较方案勘察设计工作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同等深度。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变。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费用以及论证材料);

  (二)原勘察设计图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

  (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提供工程量、工程费用变化对比情况;

  (四)变更前后工程量清单对照表;

  (五)其他材料(必要的计算书,新增工程单价分析等)。

  第三十条 需进行理论计算复核,技术复杂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在勘察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原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和监理,原则上由原合同段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承担。原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

  第八章 设计变更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档案管理

  设计变更的批文、设计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确保设计变更的严肃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设计变更台账应反映设计变更前后方案变化、变更发生段落、变更原因、费用变化情况、审批部门意见等相关情况。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每年6月、12月份将项目建设成本汇总情况和设计变更台账汇总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动态管理台帐和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或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要推进信息公开,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由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信息化建设,逐级建立设计变更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公开受理,及时审批,提高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效率。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申报、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按照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进行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设计变更管理与信用评价挂钩。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7〕33号)同时废止,《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负面清单》《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公路工程预算控制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制的意见》继续执行。

  附表:1.公路工程参建单位一览表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3.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

  4.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

  5.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6.部分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说明

  厅建设处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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