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和评标专家实施失信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关人员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评标专家是指参与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失信黑名单定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的名单。
失信黑名单分为招标人失信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投标人失信黑名单、相关人员失信黑名单和评标专家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认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失信黑名单统一公布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工作。
第五条(认定依据) 认定失信黑名单的依据包括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和评标专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监察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做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失信黑名单)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含2次,下同)的,应当列入招标人失信黑名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四)在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四)项情形的;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应当列入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十)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相关人员失信黑名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相关人员因前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前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企业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评标专家失信黑名单) 评标专家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限制惩戒按《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失信黑名单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公布时间) 失信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汇总上报,必要时也可立即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上报信息汇总后进行统一公布。根据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必要时可即时对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公布内容) 失信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认定事由、认定依据、惩戒内容、公布期限、认定部门、认定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布地址) 失信黑名单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信用湖南”、“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并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内,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实行重点监管。将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降低信用评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其招投标信用评价中或参与投标时企业资信评审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在其按规定计取的信用评价分值基础上将“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评价“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人员参与投标时,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其“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
(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对失信行为当事人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布期限) 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满自动退出。公布前已执行取消投标资格、禁止代理招标项目等禁止从业处罚的,应折抵相应限制惩戒期限。
第十七条(更正撤销情形和程序) 失信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认为认定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或失误,可以向认定上报失信黑名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和撤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将相关核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档案保存)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等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全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库,负责历史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查询。
第十九条(联动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限制惩戒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当事人实施限制和惩戒,及时将有关部门和主管机关或单位对当事人的处置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黑名单认定上报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跨省域合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与外省、区市签署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省际协同和跨省域联合惩戒,共享失信黑名单信息。备忘录签署情况应当及时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失信行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