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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2020-12-23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定额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9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1 总 则

  为加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含港口和航道)、地方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按建设特点,可分为线性工程和点状工程。其中线性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线状,有多个出入口,如公路、地方铁路、航道、城市轨道交通等;点状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块状,可设置单一出入口,如港口、公路铁路枢纽、机场等。线状工程应在工程主要起、终点及具备封闭条件的区域(如特大桥、隧道、大型预制场、拌合站等)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其他区域设置必要交通标志,规范出入管理;点状工程应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

  按工程区位特点,可分为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外工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除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施工扬尘的有关规定。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国家和省出台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 术 语

  4.1 工地施工扬尘

  在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

  指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土石方、以及因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4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水泥或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开槽机、钻孔机械、钎探机、强夯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工程类机械。

  4.5扬尘监测

  采用相关仪器对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5 基本规定

  5.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要求,加强对场地布置、施工安排、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工作统筹,为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5.2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注重经常性扬尘管控。

  5.3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5.4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控制出入、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粒料压实洒水抑尘、出入车辆清洗、车辆覆盖或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5.5 大型取(弃)土场、拌合站、预制场等施工场所,宜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5.6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5.7 工程项目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项目部办公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8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应根据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情况对监督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

  5.9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交通运输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工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 各方主要职责

  6.1 建设单位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设立扬尘管理监督员。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6.1.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内容、措施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列支,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6.1.2 在合同签约后,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机构和人员,细化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参建单位具体职责。

  6.1.3 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6.1.4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6.2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建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细化各分项工程、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6.2.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和要求,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6.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分包(含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负责。

  6.2.3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按建设程序要求向监理单位报备。开工前对项目管理、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6.2.4在工程造价中列支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并专款专用。

  6.2.5应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6.2.6要优化施工作业安排,按施工工序要求及时清扫施工现场或实施覆盖,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对临时用地及时恢复原状。

  6.3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4 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扬尘治理要求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7 工地控制出入措施

  7.1 要按照本导则第2条要求,细化落实工地控制出入措施。其中边施工边运营的工程要结合保障运营安全设施的布设,综合考虑工程围挡和控制措施。

  7.2对采用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工地区域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围挡,采用通透性、彩钢板和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材料,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环保。

  7.2.1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道路转弯处等对交通通行有影响的区域内的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设置必要的过渡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限速等警示设施。

  7.2.2施工期超过15日的工程宜采用彩钢板围挡形式,其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小于15日的工程宜选用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形式。

  7.2.3应加强围挡的管理和维护,对易移动的围挡(如施工护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筒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围挡设施定期清洁。

  7.3非控制出入的工程区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加强巡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非施工人员、车辆的出入。

  8 物料堆放覆盖措施

  8.1 产尘物料宜采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等针对性防治措施。

  8.2 因施工作业进行的土石方整平,工程拆除、粉碎、筛分、铣刨、爆破、喷涂粉刷、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建筑垃圾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等,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等抑尘防尘措施。

  8.3 对工地用地范围内暂不施工的料堆和裸露建设用地及时覆盖或采取绿化措施。

  8.4 大型预制场、拌合站、办公区及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未清运的,应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8.5对沙石、水泥、石灰、矿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抑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抑尘。

  8.6高架桥等工程垃圾严禁高空抛洒,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

  9 土(石)方作业措施

  9.1 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9.2 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有序进行。

  9.3 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石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0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抑尘措施

  10.1 进入工地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施工便道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和地材情况进行粒料改善或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定期洒水抑尘。

  10.2 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场、拌合站、预制场等场区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铺筑预制块材。

  10.3 加强施工便道、厂区道路的维修、维护,确保满足施工通行要求和抑尘效果,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场区无积水。

  11 出入车辆清洗措施

  11.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满足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等,必要时设置回收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11.2 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现场时,应对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符合要求。

  11.3 实行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车辆冲洗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台账。

  12运输车辆抑尘措施

  12.1 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要严格控制装车高度,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抛撒、无扬尘。

  12.2 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12.3 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工程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柴油货车,并按要求限速行驶。

  13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3.1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3.2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塑料、垃圾等有害物质。

  13.3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并撤场更换,并将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4 其他措施

  14.1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14.2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施工扬尘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15 附则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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