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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解读
2020-12-17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做好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完成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件,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落地,营造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近年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改革实践经验,我处拟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加强招标投标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行进场交易、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及评标过程管理、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对部相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达到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公路养护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养护建设管理水平的指导性目的。

  二、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

  (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八)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

  三、编制过程

  (一)2020年3月10日,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六巡视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湘交党〔2020〕13号),要求我处在2020年7月底前研究制定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二)2020年4月2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对公路养护招投标进行了规范。

  (三)2020年5月,我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的基础上,结合部交公路规〔2020〕4号文和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实施意见》。

  (四)2020年5月11日,我处发函向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省公路事务中心、厅基建处、法制处和财务处征求意见。

  (五)2020年6月,我处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梳理、采纳并修改,完成《实施意见》报审稿,送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送厅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六)2020年9月,厅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意见》,我处按厅党组有关意见完成修订。

  (七)2020年10月,我处按厅党组有关意见修订后致函省发改委、财政厅征求意见;并再次致函厅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及厅法制处审查意见完成《实施意见》意见梳理、采纳和修订工作,报厅党组审定印制后再报省政府法制办以规范性文件印发。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8章,29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从业单位。

  (二)《实施意见》由八大部分组成:包括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通道、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该部分内容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查找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扎实提升公路养护市场化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优化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2.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定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为主建设的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的备案管理部门;明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网站、公开的内容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备案管理部门、网站等。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均应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应当强制使用的条款;标段划分原则,规定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规定投标限价的选择及投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规定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等招标的评标方式的选择,规定不同评标方式中评标价的权重及企业信用加分权重;规定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及主要人员数量和资格要求的设置原则等。

  4.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明确联合体成员的资质和信用等级的确定原则;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评标专家的打分原则;明确招标人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等。

  5.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通道:规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当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6.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信用档案。

  7.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定招标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规定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成本费用。要合理缩短招投标周期,便利投标人投标,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缩短投标截止期限。

  8.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该部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明确合同双方违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严格按国家、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付款。

  最后文件中规定了《实施意见》时效。

  五、重点条文解释

  (一)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1.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标工作。凡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应予招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为主建设的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其养护工程必须依法招标。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公路基础设施项目(BOT、PPP等),其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其养护工程依法可以由投资人直接实施;投资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等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依据:1.该条所指的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第二~五条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3.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其养护工程必须依法招标,是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第二~三条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括。

  4.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公路基础设施项目(BOT、PPP等),其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其养护工程依法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第十二条内容的进一步明确。

  5.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等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规定的细化及延伸。

  (二)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2.营造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环境,鼓励和吸引养护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投标报名、缴纳费用、购买电子设备、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环节。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增设投标门槛,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严禁尚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投标。

  政府采购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系统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信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再到政府采购系统公告备案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依据:1.该条中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2.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严禁尚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投标是对《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点整治范围和内容(二)整治内容第8点和第11点的延用。

  (三)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3.全面实行进场交易。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均应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三、全面实行进场交易相关内容拟定。

  (四)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4.招标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相关重要信息上传至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招标工程类别及其标段划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招标监督机构联系方式等。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还应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网站,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招标人还应定期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网站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等重要履约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二、加强招标投标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内容拟定。

  (五)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5.招标人应当按要求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六)拟文稿第二条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中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七)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7.招标人暂按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9版)》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依据:该条是根据《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一)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八)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8.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标段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特点,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养护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第二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第4点合理划分标段相关规定。

  (九)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9.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公路养护施工招标项目,若同时有多个同类标段,应采用分类随机的方式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

  依据:该条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明确以及对已废止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13〕307号)》文件中随机分配标段条款的延续,也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二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第4点内容的引用。

  (十)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0.招标人可自行在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但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批复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不得超过对应批复概算)。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以规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价下限(理论成本价),以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影响评标基准价计算。可以采取以最高投标限价随机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来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依据:该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三条的明确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5点内容的引用。

  (十一)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1.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依据:该条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三条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6点内容的引用。

  (十二)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2.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含施工总承包)招标,一般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的结构性养护工程,可以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或者建设里程小于5公里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不含大桥、长隧道及以上)等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依据:该条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四条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7点内容的引用。

  (十三)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3.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70%,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依据:该条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五条的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为降低专家主观因素评分影响,提高招标客观公正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评标价的评分权重由不得低于50%提高到不得低于70%;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8点内容的引用。

  (十四)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4.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有关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事项:(1)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严格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2)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我省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并应占总评分的1%~8%。其中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2~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3~5%;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实施后,上述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以养护工程信用评价为准。

  依据:该条是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二条的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9点内容的部分引用。

  (十五)拟文稿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15.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依据:该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一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中第10点内容的部分引用。

  (十六)拟文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1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简化或取消事前审核或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四、(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简化或取消事前审核或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拟文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18.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在专业分工范围内,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同专业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的,按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依据:该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四点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中第2点内容的引用。

  (十八)拟文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19.评标委员会(资审委员会)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采用综合评分(估)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依据:该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四点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中第3点内容的引用。

  (十九)拟文稿第四条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20.在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中,要进一步细化各评分因素,缩小主观评分分值的取值范围,减少评委自由裁量权,规范评委打分行为。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依据:该条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四点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评标过程管理中第4点内容。

  (二十)拟文稿第五条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通道21.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回应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及时依法依规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处理结果应公告。

  依据:该条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第二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第七点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相关规定。

  (二十一)拟文稿第六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22.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该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五点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中第1点内容。

  (二十二)拟文稿第六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2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依据:该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八条。

  (二十三)拟文稿第六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信用档案。

  依据:该条是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五点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中第6点内容的引用。

  (二十四)拟文稿第六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2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或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应当根据《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检擦机关工作暂行办法》(湘纪办发〔2020〕4号)相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依据:该条是根据《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检擦机关工作暂行办法》(湘纪办发〔2020〕4号)文件中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内容的引用。

  (二十六)拟文稿第七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26.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除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之外,招标人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招标文件应明确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和金额、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或以其它形式变相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保证金,且不得限制银行类型。

  依据:该条是根据《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6〕194号)第一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六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中第1点内容的引用。

  (二十六)拟文稿第七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27.提高开工效率、降低投标成本。按照《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通知》(湘交函〔2020〕292号)规定,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不再收取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成本费用,并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降低投标成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商公安交管等部门简化开工前置条件,对于关系安全确需保留的工作手续,要合理压缩时限,确保合同签订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

  要合理缩短招标投标周期,便利投标人投标,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缩短投标截止期限。要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该条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第三条第二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约定以及延伸;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文件中第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中第2点内容的引用。

  (二十七)拟文稿第八条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履约管理2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依据:该条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第4点合理分担合同风险相关规定。

  (二十八)拟文稿第八条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履约管理29.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付款履约监管,督促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严格按国家、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付款。

  依据:该条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履约管理中第三点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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