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评选管理办法》
2020-11-30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水平,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依据:为全面提升本市建设工程社会形象,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管理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的申报、评选和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3.原则:文明工地创建应遵循企业自愿、应创尽创、分级分类、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4.领导小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文明工地创建、评选工作。

   5.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文明办(宣传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总体牵头组织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

   6.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领导小组中的各专业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组建,分别负责各自管辖专业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具体管理工作。

  (二)荣誉设置

  7.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设“市文明示范工地”“市文明工地”“区(行业)文明工地”等三项。

   8.发布机关:“市文明示范工地”“市文明工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命名公布;“区文明工地”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命名公布,“行业文明工地”由除房建专业外其他工作机构各自命名公布。

   9.荣誉体系:“区(行业)文明工地”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工作机构自行评选;“市文明工地”由各工作机构在区(行业)文明工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其中,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引领示范可学可比作用的“市文明工地”由各工作机构推荐为“市文明示范工地”。

   10.创建比例:“区(行业)文明工地”应创尽创,“市文明工地”创建数量不超过在监工程的5%,“市文明示范工地”创建数量不超过“市文明工地”的10%。

   11.发布频次:文明工地命名每年度发布一次。

   12.表彰对象:文明工地命名表彰对象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13.表彰奖励:获得本办法所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等有形市场中进行公布,其中“市文明示范工地”优先推荐参评市级、国家级相关奖励。

  (三)创建条件

  14.规模要求:“市文明工地”及“市文明示范工地”规模要求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

   2.合同造价不得少于2000万元;

   3.总施工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且查评当年度施工工期不少于3个月。

   各工作机构可根据各自行业建设实际,在不低于本要求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对规模要求进行调整。

   15.全过程保持:申报创建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应保持全年度文明工地创建标准。

   16.创建标准:申报创建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文明工地创建标准。文明工地创建标准由各工作机构制定,应包含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文明施工等方面内容,以及管理措施、施工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

   17.否决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文明工地年度推荐评审资格:

   1.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质量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疫情、卫生、火灾、治安等公共事件;

   3.因欠薪、施工扰民等受到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查实;

   4.各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否决事项。

  (四)创建流程

  18.申报:建设工程应在开工时建立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向工作机构进行申报。

   19.创建告示:建设工程申报文明工地后,应在工地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悬挂《文明工地创建告示牌》(样式附后),向社会告示创建信息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0.查评:各工作机构应根据行业形势和特点,制定文明工地查评流程,组织文明工地查评。

   21.评审上报:各工作机构应建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口集团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市文明工地(市文明示范工地)的施工项目创建情况、日常监督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于次年度一月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公示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工作机构评审情况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命名表彰。

   23.社会监督:文明工地创建从申报开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24.示范观摩:各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观摩活动。

  (五)附则

  25.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创建条件、创建标准、创建流程等具体规定由各工作机构另行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6.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