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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0-11-09 来源:新疆交通运输厅 

  新交20201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近年来公路工程变更设计、审查、审批的实际情况,厅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新交体法〔2014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0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国、省道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负责厅本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管建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设计变更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并应加强设计变更档案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移动应用等信息化技术在设计变更各环节当中的应用,促进设计变更监督管理现代化。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审查、申报或审批设计变更,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

  (三)各种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及养护管理为原则,不影响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工程的可实施性,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二)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前提下,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或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由于地质、地形、文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六)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七)由于规划调整、实际需求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公路功能定位较原设计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十)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一)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二)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三)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厅本级公路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初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需报部审批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查完成后报交通运输部。

  各州、市(地)管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应按规定将重大设计变更报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PPP项目设计变更除遵守本办法外,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所有设计变更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原则进行处理。

  厅本级PPP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确认后,报项目社会资本方(含联合体成员)书面确认,填写《公路工程PPP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表》,书面确认内容应包括新增资金来源的说明及承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全程参与专家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无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明确意见的,不得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厅本级PPP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涉及增加费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只批复变更方案,不批复变更预算;涉及减少费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批复变更方案和预算。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实施管理,要严格控制办理时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为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和动态控制设计变更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加强投资控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所有设计变更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厅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厅建设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联合审查;报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变更台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台账进行抽查。

  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统一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并对真实性负责。变更理由应充分,资料应详实。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的变更应有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及理由应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形成书面确认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费用估算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表;

  (五)变更清单及总费用;

  (六)交通运输部、相关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关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对于设计变更理由充分、变更方案明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直接上报设计变更文件。相关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一次性批复。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复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和原设计对应图纸以及分析对比说明材料;

  (三)工程量、投资费用变化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以及对比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变更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正式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一般设计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对于规模特别大、技术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变更设计文件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独立进行勘察、实验等工作,不得直接利用施工单位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相关审批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决定开展设计变更的批复;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意见;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及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厅本级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分为初审、上报、专项审查、厅技术会议审查、厅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议5个阶段,对于改变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增加互通立交、增加连接线以及涉及增加费用金额较大(2000万元以上)等设计变更,厅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应提请厅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上报。上报设计变更均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详实、资料齐备后,按照变更程序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

  (二)收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请示后,厅业务处室应从方案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资料是否齐全等方面对设计变更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文件进入受理流程,未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补充完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内完成并重新上报。设计变更受理后,由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和造价局分别开展技术和造价审查。

  (三)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负责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审查内容包括方案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节约性等,如需现场核查或召开技术会议研究的,审查时限相应顺延。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意见及原文件及时反馈厅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重新上报。

  (四)造价局负责对设计变更费用审查,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审查内容包括预算项目是否合规、数量摘取是否准确、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定额采用是否正确等。未通过审查或无法审结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审查意见修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重新上报。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意见及原文件及时反馈厅业务处室。

  (五)经专项审查后,报请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厅技术审查会议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厅技术审查会议由厅分管领导主持,厅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汇报设计变更情况,审查单位(部门)说明审查意见,参会人员讨论并形成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汇报应能够准确反映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的原因和依据、规模和费用、工作开展和审查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汇报采用多媒体投影方式,要求图文并茂,包括反映现场的照片、必要的方案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的扫描图片等。

  (六)厅技术审查会议通过后,由厅业务处室形成汇报材料报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议,并根据意见形成处理文件。

  设计变更需报请厅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的,由业务处室向厅办公室提请上会。

  第十六条  报交通运输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自相关审批部门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其他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相关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需要专家现场核查后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中涉及抢险内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同时书面报备相关审批部门,并在4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以及瓦斯爆炸、油气燃烧、地震、雪害等自然灾害对项目安全构成威胁的工程。

  第十八条  对于地质环境条件存在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隧道等特殊工程,需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并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机构确认,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积极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及结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先行组织设计变更,但必须根据设计变更总量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上报设计变更申请,并在实施中做好动态设计和工程量统计,应重视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和保存,以便说明工程实际情况。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做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或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预算应由具有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审核,严格执行造价编制等规定,严把造价关,确保费用计算合理、真实。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预算按以下编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补充规定编制并核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及费率采用原设计文件批复时的基期价格及费率。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设计变更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不调整预算第二、三部分其它费用。

  (三)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按项目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

  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把设计变更关,杜绝虚假变更和利益驱动产生的变更,严格控制投资,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严格控制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当项目发生总费用接近已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时,原则上不再申报或批准设计变更(除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性安排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实施,不得随意修改、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编制、审查、批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部门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抽查,有权纠正或撤销不合理的设计变更。

  未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自交工验收进入试运营开始之日,任何单位不得再上报新的变更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纳入对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严格审核设计变更申请,未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审查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扣减其咨询审查费。

  对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并申报的设计变更,经查实为虚假变更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扣减勘察设计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或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在变更中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取消该申报变更,扣减虚假变更申报额度,同时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变更中参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和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审查、上报、批复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不及时上报、批复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以及交竣工验收的;

  (五)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后继续批复设计变更的;

  (六)由于工作不认真,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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