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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解读
2020-11-05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二、起草情况

  我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查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分析、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本《规定》(征询意见稿)。通过书面征询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向区建设管理委、监督机构,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征询了意见和建议,在梳理、汇总和采纳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7月16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新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二)明确工期造价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

  (三)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

  (四)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购买质量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

  (五)实施记分动态监管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按照扣分分值多少,依次对项目负责人采取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牌警示单》、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黄牌警示单》、向项目负责人依法出具《责令暂停执业通知书》等措施。

  (六)实施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

  凡是因涉及工程质量违法违规问题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对以上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项目受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处理告知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屋预(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七)实施信用管理

  对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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