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北碚区管辖区域及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别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以及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
四、对应《目录》,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以下统称区县)涉及的跨区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建设项目所涉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原则上由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产排污环节所在区县或者承受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部门。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环评文件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评估服务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六、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力量,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配备专业仪器设备,配套相应环境污染物特征因子监测能力,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依法适时调整《目录》。
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台账与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验先投、久拖不验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纳入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八、本规定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19〕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