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青岛地铁1号线土建三标井冈山路站施工中,未根据天气变化采取相应防汛措施,造成大量积水融入地13号线轨行区,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作为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施作的临时封堵墙被雨水冲垮,造成大量积水涌入地铁13号线轨行区。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罚款5万元。
信网多次联系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通,无法进一步核实。
记者 丛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