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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桥面侧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7名官员被处理 12人被刑事措施
2020-01-29 来源:环球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为通报原文:

  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娄勤俭书记、省政府吴政隆省长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朱爱勋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周爱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龚清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夏正兴、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吴涛为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无锡市“10.10” 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5名桥梁专业方面的教授级高工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责任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

  1.公司概况。注册日期:2014年9月24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区域内,无锡市久安运输配载服务有限公司B区9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萍(女,身份证号:32092319811201666X);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洋(男,身份证号:320922198102247310);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4189264D;现有员工20人。

  2.许可备案情况。成功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许可证编号:锡320206306649;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0日;2019年3月21日,成功公司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2019年6月5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为成功公司换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11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15年至2019年,成功公司均通过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年审。

  3.车辆登记情况。至事发当日,成功公司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19辆(其中,自有11辆,与驾驶员共有6辆,挂靠2辆),挂车17辆,从业人员13人;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17辆,挂车14辆,从业人员5人(另有2辆牵引车和3辆挂车未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有8名从业人员未向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4.肇事牵引车辆情况

  (1)苏BX8061(下称“前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厂家: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出厂日期:2017年12月31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4V49HX156984;发动机号:1417L807263;准牵引总质量38570千克,整备质量:103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06328170,证件有效期:2018年3月27日至 2022年3月31日;

  (2)苏BQ7191(下称“后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厂家: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出厂日期:2017年9月1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0HX112948;发动机号:3117S033466;准牵引总质量38500千克,整备质量:103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320206003751,证件有效期:2019年7月8日至 2023年11月30日。

  经比对,两牵引车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与注册登记时一致。经查,两车按期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按期通过综合性能检验,结论均为“技术等级:一级”。两车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5.肇事挂车情况

  (1)挂车基本情况

  苏BZ030挂(前车挂车),车辆类型: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厂家:安徽天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品牌:皖汽汽车牌;出厂日期:2017年12月21日;车辆识别代号:LA9T32RP8HACTD775;整备质量8000千克,核定载质量3200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锡06328072,证件有效期:2018年3月19日至 2022年3月31日。

  苏BG976 挂(后车挂车),车辆类型: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厂家: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品牌:广大鸿远牌;出厂日期:2019年6月4日;车辆识别代号:LA9B23GE1K1GHY914;整备质量11000千克,核定载质量29000千克,未向运管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2)挂车生产情况

  经查,“苏BG976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标注机动车型号为GHY9403TPB(属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公告产品),实为按照成功公司提出的“特殊要求”,委托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定作。“特殊要求”包含车架、站柱孔、悬挂架等具体定作规格。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生产,已另案调查,并同时调查“苏BZ03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生产情况。

  (3)挂车改装情况

  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勘验,两车的车架目视可见部位无明显改装、加装痕迹,车架未见明显变形,总体完好。两车三轴的所有轮胎实际规格均为“12.00R20 20PR”,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登记中“12R22.5 12PR”的轮胎规格、层级不一致。改装后单个轮胎标称承载力提高约42%。两车底部加装了水箱、减压阀、管路、喷头,可将水箱中的水喷向制动鼓和轮毂上,属于“非法改装车”。

  经查,车辆改装在机动车注册登记之后实施。

  经查,挂车轮胎规格的改装人为张明吾(身份证号:320923198305066356),2019年5月开始从事流动补胎,无固定经营地址。一般由车主打电话通知上门补胎或换胎,所换轮胎由车主提供。货车年审时按照车主要求,在年审前将非法改装的可承受严重超载的“12.00R20 20PR”轮胎换成车辆登记信息中的“12R22.5 12PR”轮胎,通过年审后再换回“12.00R20 20PR”轮胎。

  经查,挂车加装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为董开(身份证号:412827199003152038),无营业执照,属小型作坊式加工,对外称鑫科淋水器加工厂。2015年至今,董开为成功公司名下货车安装淋水器共20余台,单价1900元/台。

  (4)挂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苏BZ030挂(前车挂车)检验情况:2018年3月8日,江苏广厦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注册登记检验),结论“合格”;2019年3月7日,无锡市锦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定检),结论“合格”。

  苏BG976 挂(后车挂车)检验情况:2019年7月5日,无锡市锦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注册登记检验),结论“合格”。

  有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合规性情况,随车辆违规生产另案调查。

  (5)挂车的注册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年检)情况

  苏BZ030挂:2018年3月12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2019年3月12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苏BG976 挂:2019年7月8日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6)挂车的机动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年审情况

  苏BZ030挂:2018年3月27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核发《道路运输证》,编号:锡06328170,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4月2日通过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年审。

  苏BG976 挂:经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属非法道路交通营运。

  6.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前车驾驶人焦玉东,驾驶证号:412723197210138132,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11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机关为河南省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件有效期为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从业类别为经营性货物运输驾驶员。

  (2)后车驾驶人王晓华,驾驶证号:320981198306136997,初次领证时间:2003年3月19日,驾驶证有效期:201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机关为江苏省盐城市运输管理处,证件有效期为2018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从业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该两名驾驶员到成功公司后,均未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服务单位备案登记。

  7.肇事车辆载货情况

  前车挂车(苏BZ030挂)实际载有钢卷7卷,总质量160.54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28.545吨,超载401.7%。后车挂车(苏BG976挂)实际载有钢卷6卷,总质量160.85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31.855吨,超载455%。(注:每卷钢卷的规格、质量不一)

  8.涉事运输业务情况

  2019年5月,成功公司李洋与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黄金以9.5元/吨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10月5日,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抵达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四号码头,该批次货物均为钢带卷,共35个规格,总计411卷,总质量6370.465吨。10月7日,成功公司开始启运,至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运走33车次335卷4740余吨;尚余76卷1630吨,仍堆置于四号码头。事发当日,成功公司自12时33分至16时59分,从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共运出11车次,其中装载质量最少的一车(苏BN6530、苏BM009挂,核定载质量34.3吨)实际装载54.32吨(5卷),超载58.4%;装载质量最多的一车(苏BW6897、苏BW583挂,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装载170.96吨(15卷),超载410.3%。

  9.受处罚情况

  查阅交通运输部门“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显示,成功公司历年非超限载的被处罚记录有8条,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8300元;涉及超限载的被处罚记录有3条,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17000元;此外,另有2起案件未在“江苏运政在线”中登记,合计被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0元。

  (二)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国际”)

  1.公司概况。注册地址:江阴市滨江西路378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卫,总经理:徐新峰;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378197XG;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下设二号、四号两个码头,其中:四号码头持有江阴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5月9日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锡江阴)港经证(0103)号(长江),许可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

  2.公司管理架构。长宏国际总经理徐新峰兼任二号码头总经理,四号码头总经理吴忠元,每个码头设置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分别有生产操作部、安环部、技术工程部、商务部、财务部。其中,生产操作部具体负责码头堆场货物装载作业的管理。

  二、侧翻桥梁的相关情况

  (一)桥梁的基本情况

  1.桥梁位置:该桥梁为无锡市锡山区境内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自惠山区、锡山区界至该侧翻桥面距离约2.3公里。该桥梁全长761米,为分离式Y型互通立交,双向各两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按照城-A级设计,同时满足公路-I级设计要求。

  2.桥梁侧翻段:侧翻桥面属于锡港路上跨桥B匝道(往上海方向),共3跨,总长度82米(22米+ 35米+ 25米),为变截面三联箱梁结构,两边墩设置双支座(双墩柱),两中墩设置单支座(独墩柱);主梁宽度为9.5米,桥下净空5.2米。

  (二)锡港路上跨桥建设情况

  经查,该工程实施时,参建各方均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承接有关业务的条件。

  经查,该工程于2004年12月30日启动, 2005年12月工程建成通车。工程《建设任务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两院制审查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程序完备。

  (三)桥梁设计、施工和管养情况

  1.专家组认定:事故桥梁上、下部计算书完整,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及依据符合要求,计算结果可信。施工资料齐全,程序完善。管养方按相关规范进行了正常的养护及必要的维修工作,使桥梁结构保持了良好的技术状态。

  2.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桥梁事故段工程设计的复核结论为:“本项目第BU03联桥梁,上、下部结构总体满足设计期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锡山区公路管理处(管养方)每年委托无锡公正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综合乙级),证书编号:苏GJC乙007)开展定期检查,近三年(2016年-2018年)该桥评定等级均为“2类桥梁”。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10日16时43分和16时59分,成功公司驾驶员焦玉东、王晓华分别驾驶运输车辆(苏BX8061,苏BQ7191),先后驶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大门,18时06分许,两车行驶至312国道K135处的无锡市锡山区锡港路上跨桥,一前一后依次行驶在上跨桥左侧车道(桥梁为双车道)。当两车通过锡港路正上方时,锡港路上跨桥B匝道(往上海方向)桥面突然侧翻,侧翻桥段西南侧靠在桥墩上,东北侧着地,将桥下锡港路阻断。

  桥梁侧翻时,肇事车辆苏BX8061勉强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经勘验:挂车第3轴变形,内侧轮胎与车身部件有明显摩擦痕迹,表明挂车第3轴与侧翻桥面发生碰撞);肇事车辆苏BQ7191正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并滞留。

  事故发生时,侧翻桥面上尚有5辆机动车,依次为荣威牌轿车(苏B781QU)、别克牌轿车(沪LS5118)、陕汽重型卡车(苏BQ7191;挂车:苏BG976挂)、东风卡车(苏M07709)、标致牌轿车(苏B7Q365)。侧翻桥面压住了桥下方正常通行的2辆轿车(苏BA66X9:内有2人;苏BR29Z9:内有1人),车内3人均死亡;另压住一辆停放于桥下的长城牌轿车(鲁A887HG,车内无人)。

  2.肇事车辆行驶轨迹

  苏BX8061、苏BQ7191两运输车辆前后间隔16分钟分别驶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大门后,沿海港大道、惠澄大道、惠暨大道、312国道(上海方向)行驶。至18时06分许,两车行驶至312国道(上海方向)锡港路上跨桥侧翻桥面时,相距约6-8米。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无锡市和锡山区两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I级应急响应机制。市委书记李小敏,市长黄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谢晓军,副市长朱爱勋、蒋敏等市领导,率领市公安、应急、卫健委、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公建中心等部门领导,火速赶到事故现场,紧急部署、并调集相关大型装备、专业力量,全力组织现场救援。锡山区委书记顾中明也在第一时间率领区、镇(街道)两级工作部门人员紧急赶赴现场,全力参与对被压车辆内人员的施救。

  在整个救援过程中,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共出动1200余名警力,全力做好现场管控、秩序维护和围观群众劝离;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动10个中队、28辆消防车、140余名指战员及重型地震救援队投入事故救援;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机动第一支队和交通第一支队共出动300余名官兵和37台套专业装备紧急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第一时间调集中铁集团等在锡施工单位人员和装备投入救援;蓝天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也在第一时间主动参与现场救援。市卫健委第一时间调集12辆救护车、40名急救人员到现场参与伤员救治;市电信、移动和供电部门也都为事故救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费高云副省长率省应急、交通运输、消防总队等部门领导和人员,紧急赶到事故现场,全程指导现场救援工作。交通运输部也直接派员并抽调专家紧急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期间,桥面车辆内的2名伤员被紧急送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救治。11日3时50分,桥下被压车辆清出,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1.死者:王毅,男,45岁,四川省德阳市人,1973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510623197312085314,事发时,系苏BR29Z9车辆驾驶员;

  2.死者:高辰,女,31岁,江苏省无锡市人,1988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320283198807221887,事发时,系苏BA66X9车辆驾驶员;

  3.死者:王睿桐,女,4岁,江苏省无锡市人,2014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32020320141016162X,与高辰系母女关系。

  4.伤者:王晓华,男,36岁,江苏省盐城市东台人,198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320981198306136997,事发时,系成功公司苏BQ7191车辆驾驶员;

  5.伤者:胡志良,男,30岁,江苏省南通市如皋人,1989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32068219890917473,事发时,系苏B7Q365车辆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人民币,其中,死亡赔偿金480万,受损车辆9辆,直接经济损失22.9万,桥梁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20.2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的管理原因

  一是成功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成功公司无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用于应付安全检查,既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企业内贯彻执行;远低于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长宏国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长宏国际及其四号码头虽制定了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也从未在企业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长期置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仅凭客户要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导致企业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职能部门的监管原因

  (1)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方面的原因

  一是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不到位。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贯彻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堵塞相关地区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是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治超”职责不力。江阴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长宏国际这类普通货物港口物流企业的车辆装载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港口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结合辖区港口码头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超”实施方案,未将辖区普货港口码头列入重点“治超”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和“治超”工作存在漏洞。

  三是惠山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对所属公路管理、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辖区“治超”工作牵头协调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成功公司许可证过期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包括成功公司在内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不力,针对企业违规进行的警示约谈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五是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履行“治超”工作职责不力。惠山区公路管理处未按文件要求和路网分布以及辖区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强化流动联合执法的会商机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导致联合执法机制运行不畅;且未根据已制定的年度流动执法方案,多频次开展对312国道的流动执法“治超”工作,辖区内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未得到有效遏制。

  (2)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间执法工作信息缺乏互联、互通,治理超限超载联合会商机制不畅的问题。

  二是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交警中队履行路面“治超”职责不到位。未能结合辖区港口码头货运车辆比较多的实际,加强重点路段、时段的路面管控及查处力度,辖区内长期存在超载运输车辆。

  三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如实填报“江苏省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系统”,存在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不到位、辖区内车辆超载运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

  四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路面“治超”不力。在路面执勤过程中,未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超载的运输车辆,车辆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没有在辖区内得到有效遏制。

  3.属地监管方面的原因

  惠山区人民政府、钱桥街道对属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4.其他方面原因

  不法人员无资质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致使车辆承载能力明显增加,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2人)

  1.李洋,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建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李春茂,成功公司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陶金龙,成功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焦玉东,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8061(苏BZ030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王晓华,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7191(苏BG976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伤在院治疗,被依法监视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吴忠元,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8.唐建军,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张雪峰,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理货员,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理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陆海江,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吊机司机,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吊装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1.张明吾,轮胎装卸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2.董开,肇事车辆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人)

  丁惠仁,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生产操作部经理,具体负责四号码头各类装卸作业及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重不力,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四号码头长期以来外来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装货作业的行为失控漏管。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17人)

  1. 宋良栋,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路政、运管工作;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 孟 栋,惠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临时代管交通运输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 黄联君,中共党员,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沈平,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 朱锡林,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市港口行业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6. 周洪刚,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治超”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王磊,中共党员,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水上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对辖区沿江港口企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 寇叶军,中共党员,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副中队长,分管辖区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王震亚,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陆才兴,中共党员,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袁海峰,中共党员,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徐波涛,中共党员,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证照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危货除外)企业的许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变更。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 闵晓亮,中共党员,惠山区交通运输局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所长,钱桥街道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 邓莉,中共党员,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三产”服务业、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刘勇,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车管民警,具体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陆朝华,中共党员,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民警,负责辖区路段路面勤务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 马炯明,中共党员,自2018年12月起任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徐新峰,中共党员,长宏国际总经理,兼任二号码头总经理,全面负责长宏国际及下属二号码头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薄弱,未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关于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也从未在公司内部督促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成功公司

  成功公司未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超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放任唆使员工超量装载,导致公司运输车辆长期超载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长宏国际

  长宏国际及其下属四号码头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长期惟客户需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虽然制定了公司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形同虚设,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也从未在公司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导致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成功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暂扣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焦玉东、王晓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责成江阴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江阴市、惠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无论是涉事的运输公司,还是货物装载码头,均无视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成功公司长期通过低价竞争,靠超载超限赚取利润;长宏国际四号码头长期听凭客户装载要求,置国家明令禁止超载车辆驶离码头的规定于不顾,使成功公司的严重超载行为长期存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是“治超”工作责任尚未层层压实。全市“治超”工作在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虽进行了系统部署,但基层不落实的问题比较明显。特别是对工作部署之后的推进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反映出工作责任还没有层层级级压紧压实,导致“治超”工作成效并不明显。

  三是联合“治超”尚未形成真正的合力。虽然根据上级规定,成立了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分工,但联合“治超”的定期会商机制还不畅、流动联合执法、“治超”信息的互联互通还明显不足,尚未形成真正的工作合力,因此也削弱了“治超”工作的成效。

  四是“治超”工作的源头管理亟待加强。从本次事故的调查中看到,全市对“两客一危”车辆和相关单位的管理相对严格,但对与道路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包括货运港口、码头等此类重点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实现“治超”工作全链条式管理,未能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并有效消除上述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

  五是“治超”工作尚缺乏有力的路面管控手段。一方面,全市现有的路面联合治超点数量及其执勤执法力量有限,客观上无法保证路面执勤管控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我市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不足,没有推行非现场执法;再加上我市的路网发达,境内高架公(道)路桥梁较多,此类路段无法进行路面执法,致使因路面管控手段单一,而影响到整体“治超”工作的效能。

  以上事故教训,值得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并积极加以改进,坚决防范和遏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即开展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集中整治

  全面贯彻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35次会议精神,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安全集中整治。交通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分析全市货运车辆通行情况,突出国、省干道,突出货运车辆通行频繁路段,不等不靠,在原有“5+1”固定治超检测站的基础上,增设12座固定治超检测站,确保交通、公安24小时“肩并肩”联合执法不间断;同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每月排定流动检测计划,突出省市界结合部、重点路段、物流园区、大型港口周边,切实加强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力度,保持执法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为“治本”争取时间。

  (二)切实加强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立即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严格执行“一超四罚”规定,切实加大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黑名单”制度,从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切实加强货运源头监管

  全面开展货运源头治理。一是交通运输部门立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重新更新调整一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日常监管;二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立即督促辖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重点企业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三是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货车及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责任追究和统计等规定,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港区、园区、厂区。

  (四)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监管科技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不断提升道路运输监管科技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对辖区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点段的分析研判,通过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具备动态称重、抓拍识别、视频监控、LED显示、自动报警和信息处理等功能的技术监测设备,开展针对性查纠;二是加强车辆动态检测数据的采集、审核,定期将违法信息告知违法超限运输车主,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在各治超检测站点对其重点布控;三是对检测系统抓拍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现场处罚、事后追罚一体化的治超体系。

  (五)加强地方立法,建立长效机制

  将治理超限超载纳入全市的地方立法规划,通过加快研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厘清各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权力和责任,以及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等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定和固化执法主体资格、联合执法、源头治超等相关内容,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全市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全市“治超”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排查在用桥梁安全

  对照《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的规定,全面检查全市公(道)路桥梁、隧道,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桥梁运行安全;对下部结构为独柱墩的桥梁,结合实际情况,对偏载工况的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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