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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识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2016-4-5)
2017-12-27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纳入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有长期稳定收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投资和营运。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依法合规、重诺履约。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规范实施。树立契约精神,坚持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三)公开透明、公众受益。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加强政府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积极稳妥、协同推进。鼓励各级各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抓紧启动PPP项目示范,加快推进。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适合本地区及行业特点的发展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

二、总体要求

(一)新建项目要积极推广使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宜于公路、铁路、机尝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重点选择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项目积极推进,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权的,按国家《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凡在上述领域的重点新建项目,优先考虑采取PPP模式。

(二)存量项目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融资平台公司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三)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流程。项目实施主体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奖补示范项目前期费用。2016—2017年,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列入省级PPP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三)鼓励存量债务转化。存量债务清理核实后,在财政部确认的2014年底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中,鼓励各级各部门筛选适合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债务转化方案和PPP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2016—2017年,各级各部门通过实施PPP项目减少上述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省财政按当年化解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统筹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PPP项目优先给予补助支持。各级各部门要有效统筹现有各种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加大对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领域列入省级或国家示范的PPP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五)财政补贴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并给予保证。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同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六)多样化的土地政策。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该基金与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相对接,通过股权、债权或股权债权组合等方式投入PPP项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基金的收益采取优先与劣后的结构,其他出资人作为优先级,财政出资人作为劣后级。

(八)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开展特许经营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类业务,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项目资金保障机制,构建并优化项目金融服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构建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及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项目资产支持等多种形式参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导PPP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清洁发展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PPP项目公司上市的,享受我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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