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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7-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设程序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简化建设程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港口项目还应编制《码头工程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岸线报批手续;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港口工程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港口项目还应编制《码头工程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岸线报批手续;

(三)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港口工程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监理、施工招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六)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实行备案制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审批制,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初步设计按第三条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省港航局审批;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港口等相关水运规划要求;

(二)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的我省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除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符合性审查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港口工程5个工昨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其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审查机构审查时间)。

对于投资额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非港口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十二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编制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三)建设主要内容、规模、标准符合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四)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审查机构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应当严格按《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严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内有关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若交易中心的场地、设施、服务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要求,在交易中心出具证明,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另行安排地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的公示应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0号)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1份。

第十九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5年2号令)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2008年1号令)等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项目具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或《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规定的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其组织竣工验收,并签发《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职责,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水运工程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从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常

从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单位、受业主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应当具备拟建项目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常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水运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及厅属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项目法人办理开工备案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后应按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和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质量监督程序和要求按照《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赣交基建字〔20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三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水运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附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积极配合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定期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第三十七条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项目档案,对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港口、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维护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试运行期间相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由省港航局负责。

省港航管理局及其下属港航分局根据航道维护计划负责航道工程的维护工作,国家高等级航道工程试运行期间相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航道工程试运行期间相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由省港航管理局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间维护工程监管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航运枢纽工程”是指以航运开发为主,或兼有防洪、发电、灌溉等其他功能的拦河通航建筑物;所称“航道工程”是指为开拓航道和改善航道航行条件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建设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用上述各类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项目。

厅属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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