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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8·13”垮桥案一审3名责任人分别领刑
2017-08-31 
(原标题:道县“8·13”垮桥案一审3名责任人分别领刑)

本报8月30日讯去年8月,永州道县一座正在施工中的桥意外垮塌,致4死6伤,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道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道县移民局签订合同,承建道县白马渡镇武家滩村秀峰庙大桥,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何某某(在逃)进行施工,后何某某委托没有承建资质的被告人胡某某进行施工,并向道县移民局备案。

胡某某接手工程后,与没有桥梁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龙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由龙某招集十余名民工对大桥进行施工,在施工之前,未对民工组织安全上岗培训,未设项目部和悬挂相关安全制度。

在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与秀峰庙大桥设计者达成协议,由设计者提供技术咨询。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派遣监理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2016年8月1日,公司派遣没有监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协助监理员开展监理工作,当日,监理员离开道县。

2016年8月13日下午5时许,道县白马渡镇武家滩村秀峰庙大桥在主拱圈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桥梁主拱圈发生垮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技术鉴定,秀峰庙大桥发生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大桥主拱圈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序不合理,未按设计要求合理分层、分段(均衡)对称浇筑;二是劲性骨架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龙某、王某某在建设秀峰庙大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因三被告人的责任导致桥梁垮塌,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且到目前为止该损失未能得到挽回,故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判处缓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虢灿通讯员万理智

(原标题:道县“8·13”垮桥案一审3名责任人分别领刑)

本文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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