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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6-06-20 
  主题: 解读《<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 2016年06月15日上午 09:30

  嘉宾: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乐生

  简介: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本期特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通报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活动的工作安排。

  【主持人】2016-06-15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四川是千河之省。目前,四川省水网密集、通航里程达到了11725公里,其中四级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321公里,千吨级泊位达到59个,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33万标箱。全省高等级航道沿线可建设大吨位、集装箱码头的优良岸线资源有14处26.5公里,可支撑港口建设的资源规模达1000万标箱以上;在金沙江等五条重要航道沿线,有宜港岸线98段,总长64公里,可支撑建设8000万吨大宗散货吞吐能力的总规模。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与大家进行交流。陈总工,您好!

  【陈乐生】2016-06-15 09:33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参加这次在线访谈,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2016-06-15 09:34

  陈总工,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陈乐生】2016-06-15 09:35

  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继《港口法》后,规范和加强我省港口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我省港口建设与管理实际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在港口管理职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制度措施尚不够具体,加之《条例》出台实施后行业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继续立法对《条例》作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因此,为加强我省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充分发挥港口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通过积极争取省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尽力做好了立法的一些具体工作,积极配合推动了《实施办法》的及时制定出台。

  【主持人】2016-06-15 09:39

  《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陈乐生】2016-06-15 09:40

  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建设发展的管理实际,《实施办法》主要从港口管理职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和岸线有期限、有偿使用等几个方面细化完成了相关法律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所对应的法律与监督管理责任。

  【主持人】2016-06-15 09:41

  关于港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是如何进一步界定的?

  【陈乐生】2016-06-15 09:42

  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强化了政府的港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的具体职责,这与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和港口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相一致的。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职责分工。由于上位法所明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务管理机构,但两者的具体职权与责任边界还不够清晰,未依法予以明确细化,导致现实中的一些管理困惑。根据“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要求,结合我省港口领域改革发展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实施办法》对港口行政管理的主体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分解明确,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港口行政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拟订港口发展战略和编制港口规划方面的宏观管理。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责,主要负责港口规划的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与港口经营资质的许可,以及对港口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生产领域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等。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港口管理职责。根据港口管理的系统性、特殊性,尤其是港口管理近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涉及港口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业(渔政)、水务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职责,以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的管理原则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理念。

  【主持人】2016-06-15 09:48

  在港口规划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陈乐生】2016-06-15 09:49

  港口规划是建设和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据,对从源头调控和保证港口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起着重要作用。鉴于此,上位法已明确了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好港口规划,交通运输部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虽对港口规划的编制主体、权限及程序等作出相应规定,但还留有一些立法空间给各省市因地制宜调整确定,其中包括了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主体、权限及程序等要素。为确保港口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编制质量,《实施办法》将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全部赋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明确其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利于解决港口建设项目与港口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以及港口规划的实施到位等问题。

  【陈乐生】2016-06-15 09:52

  为保证港口规划得到有效地实施,《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其出具该项目是否符合港口规划,以及是否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审查意见。同时,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等水文、地形、地貌变化,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也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办法》作出的如此规定,可以有效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主持人】2016-06-15 09:55

  对于港口规划的编制有什么新的要求?

  【陈乐生】2016-06-15 09:56

  港口规划有两种类型,即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实施办法》对于港口规划的编制主要有如下要求:首先,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其次,编制港口布局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港口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分工,合理整合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协调发展。这就涉及到今后相邻港口间的资源优化整合和统筹协调发展问题,这也将是港口发展历程中需要积极面对和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三,编制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重点对港口岸线使用、水域或者陆域布置、港界、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合理设立公共锚泊区域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主持人】2016-06-15 10:00

  关于港口岸线审批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陈乐生】2016-06-15 10:01

  由于《条例》未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作出明确和具体的操作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也只对属于国家层面管理的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但对属于地方管辖事权的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管理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实施办法》明确了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主体、权限、程序及许可条件等制度,并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从用途、使用期限和临时设施拆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行为于法有据。对于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负责行政许可的航务管理机构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的许可过程中,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体现了行政审批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主持人】2016-06-15 10:04

  关于港口岸线实行有期限和有偿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陈乐生】2016-06-15 10:05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发展的基础性资源,随着港口在城市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突显和地位提升,港口岸线的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突出。由于港口岸线使用长期随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多未明确使用期限,更谈不上有偿使用,导致港口岸线在利用和保护方面的问题不少,各地当然也包括我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他用、占而不用”甚至“圈占囤积”等现象,妨碍了港口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岸线实行有期限使用,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和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港口岸线使用的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对于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方面,《实施办法》则明确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交通区位、岸线用途、资源等级、配套服务等因素确定港口岸线的使用费用标准。

  【主持人】2016-06-15 10:09

  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何进行了补充完善?

  【陈乐生】2016-06-15 10:10

  主要有下列几点:一是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是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码头、堆场、候船室、停车场等场所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保障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是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和安全生产等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对此,《实施办法》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2016-06-15 10:12

  近期将如何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陈乐生】2016-06-15 10:13

  作为具体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为契机,以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近期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全面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全省各级航务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好行业内外的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深入学习和正确领会《实施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港口“依法利用、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研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需要制定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统一衔接,与其有冲突的要及时调整或修改,确保《实施办法》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各项规定能够有效接地气,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坚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各级航务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抓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港口行业管理工作,保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种机制能够有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能够真正落实,促进全行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陈乐生】2016-06-15 10:17

  四是推动建立齐抓共管格局,提升对港口领域的监管合力。要积极推动港口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港口管理职责,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健全各部门参与的港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监管合力。五是加强港口市场监管,全面落实生产安全责任。组织开展对港口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港口企业和从业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安全隐患整治和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力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和依法依规经营。六是完善港口发展政策,努力推动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制定出台港口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港口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设施,优化调整功能,推动“科技兴港”战略实施,不断提升港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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