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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04-27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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