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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出台
2016-10-10 


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市交委联合市检察院出台了《重庆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9月7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定明确了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要求。规定要求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由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该规定明确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投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中标资格。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廉洁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交通建设领域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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