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
2016-09-20 
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86号)已于2016年8月22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9月8日

附件

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

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今年是“十三五”期开局之年,“十三五”期出现高速公路项目递减、普通公路项目增多、“PPP”项目及独立互通项目增多、简政放权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建成“品质工程”等新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结合2015年度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本着信用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客观准确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机制,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核工作机制、定级等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16年4月,我厅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有关修订意见,共8家单位提出意见。厅建管处认真研究、吸收各单位意见并结合2015年度考核情况后,形成《修订》(讨论稿)。6月8日,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讨论。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修订》(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6月27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下发执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勘察设计单位考核方式。《办法》第十条中“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修订为“设计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勘察单位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设计单位综合考核的主要人员相应调整为设计负责人。

(二)调整列入年度考核条件

1、调整从业单位列入考核条件。《办法》第十五条中项目法人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列入年度考核的条件修订为“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15%;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设计单位(后期服务)考核条件同施工、监理单位。

2、修订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列入考核条件。《办法》第15条中机电工程列入考核条件修订为“本年度完成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增加独立互通项目考核条款。《办法》第15条增加:对路基、路面、机电等分类工程施工统一打包招标的独立互通项目,路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路面、机电工程施工部分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4、增加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考核条件。《办法》第15条有关养护工程考核条件增加“四车道5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2个条款。

(三)调整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考核单位及评分权重

1、普通公路建设。增加县级交通部门考核权重,其考核得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增加设区市交通造价管理部门,其考核得分由省交通造价站负责汇总报送;同时省级质量监督的项目,加大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权重。按此调整《办法》第十六条普通公路建设工程考核单位及评分权重。

2、普通公路养护项目。设区市质监机构未开展质量监督的养护工程,其质监机构评分权重调至设区市公路局。按此调整《办法》第十六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考核单位及评分权重。

3、水运工程项目。参照普通公路设计单位考核,水运设计单位前期、后期合并考核,其列入考核条件同施工、监理单位;同时考核部门增加沿海港口造价管理部门,其考核得分由省交通造价站负责汇总报送;并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分省部级审批及其他项目确定设计、设计咨询单位考核权重。按此调整《办法》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考核单位及评分权重。

(四)调整评分定级规定

1、增加考核管理规定。《办法》第十四条“开展考核工作”中增加“各相关部门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随机抽取考评人员,完善考核评分档案,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

2、调整不平衡评分的修正规定。原《办法》第十七条评分修正规定修订为“每个合同段省级考核得分与非省级考核得分均值比较后,偏差大于5分的,按就低原则,调整考核得分均值高的考核部门权重”。

3、调整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控制比例。《办法》第20条中A级从业单位家数修订为“10家至20家的,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7家至10家内,具体按递进公式〔7+(参评家数-10)×0.3〕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不足10家的,不设控制比例,但不超过7家”。

4、增加合同段或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办法》第20条第1款增加“省厅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A的”及“任一考核类别评为C级的”。

(五)修订高速公路“BOT、PPP”项目中标人信用等级适用条款。按照年初我厅会同省高指下发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资金到位、股比及投资人管理要求,对《办法》第42条进行相应修订。

(六)修订直接考核定级条款

1、原《办法》第十二条中报省厅审定给予从业单位直接定级的考核部门增加“省交通造价站”。

2、附件二中“勘察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增加“勘察成果严重失实”。

3、附件二中“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增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