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从事跨境运输的三类以上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
2016-08-26
近日,我省精准施策、推进供给结构性侧改革及物流业“降本增效”的一项惠民政策落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有关要求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关于对从事跨境运输的三类以上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从9月1日零时起,我省对从事跨境运输的三类以上车辆按照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
相关情况是,从9月1日零时起,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凡持有效证明在我省18个陆运边境口岸,其中一类陆运口岸11个:瑞丽、畹町、河口、勐腊(磨憨)、金平(金水河)、麻栗坡(天保)、腾冲(猴桥)、孟定(清水河)、勐海(打洛)口岸、江城(勐康)口岸、马关(都龙)口岸;二类陆运口岸7个:陇川(章凤)、盈江、沧源、孟连、南散片马、田蓬,以及2个水运口岸(景洪港、思茅港)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合法装载客货车辆,经瑞丽东、瑞丽西、畹町、镇安、祥云、富宁、布标、河口、普洱南、景洪、银河、澜沧江、潞江坝、中和等14个收费站进出我省高速公路,将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即:40座及以上(或≥30铺位的卧铺车)合法装载的客车统一按照3类客车收费,10吨及以上合法装载的货车统一按照10吨(3类货车)计重收费。同时,根据云南省口岸和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的情况,对上述规定的口岸和收费站将适时进行更新。
在资格条件上,凡在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客运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其中出入老挝和越南的客运车辆应当持有道路运输部门对国内从事跨境运输车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或对境外从事跨境运输车辆核发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及公安边防部门、海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作为优惠凭据。凡在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货运车辆,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海关部门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位发放的随货运输凭证(货单)。
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合法装载客货车辆在入境时有效证明齐全,且通行卡(储值卡)的入口站点为规定的14个收费站的,从入口站点到联网路段首次出站的收费里程,在出口收费站采取直接减免方式优惠收费,海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自通关之日起3日内有效;出境车辆有效证明齐全,且从规定的14个收费站驶出云南省高速公路的,从最近一次入口站点到出站的收费里程,在出口收费站采取直接减免方式优惠收费。
此外,出境车辆从规定的14个收费站驶出云南省高速公路时,如有效证明不齐全,应在出口收费站说明情况,全额交费后由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具收据。在15日内凭有效证明和收据,到规定的14个收费站办理退款手续。出境车辆如当时无说明,开具了全额发票,或事后无有效证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规定地点处理的,均不再办理退费;享受优惠政策的跨境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时,在设有绿色通道专用通道的收费站,应从收费站绿通车道驶出高速公路,从其他车道通行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