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致20人死亡大巴坠崖事故两名责任人获刑7年
2016-02-04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河南新乡市开往林州市的大巴车在两市交界处(省道S226公路45+800米)发生交通事故,坠下陡坡,共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新华社郑州2月4日电(记者李亚楠)记者4日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因指使无证司机驾驶大客车,致使发生“3·2”林州大巴车坠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伟、李某乐夫妇日前被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与涉案司机一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1004余万元。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新乡开往林州的大巴车在两市交界处坠崖,车上33人,20死13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无证经营一豫剧团,由田某伟任团长,进行盈利性演出。同年9月,田某伟购买豫AL9139大巴用于该团演出时拉送演员,平时由田某伟无证驾驶。
2015年3月2日18时许,田某伟、李某乐未经查看,雇佣无驾驶证的宋某为司机,驾驶该车从荥阳市出发,到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车上乘坐人员33名。23时许,车行至一处弯道时侧翻,坠入路边悬崖。
司法鉴定显示:该车制动前行驶速度41公里/小时;因连续弯道、坡度较大、连续制动造成制动系统过热、制动鼓磨损严重等,制动效能降低,使得客车在过弯道时离心力过大、过弯半径增大,最终冲出护栏坠入山崖。
经交警认定,事发路段交通标志限速20公里/小时;该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车辆有安全隐患。
法院另查明,事故给56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计100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系客车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该车未按规定装安全带有安全隐患、未核实司机宋某有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佣宋某违章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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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交通事故大巴坠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