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5-06-02
5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新通过的《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从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规划建设方面,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管理服务方面,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施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标准以及凭证办理程序。
安全应急方面,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公共客运安全的载体,经营者需给车辆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携带除导盲犬外的动物乘车,干扰司乘人员正常工作等危害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监督检查方面,规定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罚款、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该《条例》的通过和实施,将对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郭富平王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