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05-06
国家发改委5月5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确定适用领域。《办法》明确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三是健全政策措施。《办法》强调,要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四是强化融资支持。《办法》提出,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拓宽融资渠道。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五是严格履约监督。《办法》明确,要严格合同履行,实施联合惩戒,以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具体采取三个方面措施,解决民营资本、企业家反映的特许经营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三门”现象。
第一,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特许经营的四项原则中,有两条专门强调,要“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民间资本、市场主体都非常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行动,明确特许经营民间资本是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第36条、第38条、40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有获得补偿权和优先续约权。
第二,强化融资服务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具体的融资政策,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强化政府投资的支持。为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办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来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李朴民还强调,《办法》的发布是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民间资本投资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并适时对地方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督促和监督检查。”
另外,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特许经营的核心本身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协商约定、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提供优质的公用产品和服务,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对此,《办法》通过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严格政府履约义务、明确政府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