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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发布
2015-03-25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铁路局、公安部于2015年2月联合发布了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明确了禁止携带的十类物品,包括: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二、爆炸物品类;三、管制器具;四、易燃易爆物品;五、毒害品;六、腐蚀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传染病病原体;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型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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