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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普通公路维修改造工程超前项目有关规定
2015-02-24 
第一条为进一步平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与年度计划资金额度有限的矛盾,规范超前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相关责任,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普通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超前项目是指未列入正式年度计划、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当年急需实施并经省交通厅或厅公路局正式同意的普通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条省市公路管理部门须严格控制超前项目,因极特殊原因必须超前实施的,各市须于6月底前正式行文向省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资金筹措情况,待省正式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条超前项目应按计划内项目流程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开工前其优化设计方案须经省审核同意,施工图设计由省进行批复;实施过程中纳入正常工程管理,按期上报进度及实施情况,年底统一验收核量。第五条超前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省于下年度正式计划中列支。第六条严禁未经省同意自行实施或边上报边施工超前项目,一经发现,省将不予补列计划投资。第七条严禁各市超前项目挤占、挪用计划内项目资金及沥青,一经发现,将在编排下一年度计划时相应减少该市投资规模。第八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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