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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等建设施工行为并不必然对相邻建筑造成损
2015-02-24 
【案情简介】

现居住在市区云南路41号的海运公司退休工人刘金忠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道桥公司道路施工相邻损害侵权。

刘称,道桥公司在其坐落于云南路41号的住房附近进行道路施工,因路面碾压致使刘居住的楼房强烈震动,造成住房内墙皮脱落,墙角开裂。另外,道桥公司运砂石料、沥青的重型车辆每天多次从距刘住房一米远的道路上通过,使其住房时常颤动,以至不敢在房内居祝要求道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刘提供了证据如下:房屋所有权证明一份;损害结果照片10张。

【法律评析】

对该案例中道桥公司是否承担相邻损害侵权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道桥公司应当承担相邻损害侵权责任。因为道桥公司确实正在刘金忠所述区域实施道路建设施工,现正处于路基碾压的施工阶段,并且每天大量运输砂石料、沥青的重型车辆通过云南路41号门前的道路。通过照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房屋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事实。基于上述情况,道桥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邻损害侵权责任。

二、道桥公司不应承担相邻损害侵权责任。道桥公司在刘金忠所述区域实施道路建设施工,现正处于路基碾压的施工阶段,并且每天大量运输砂石料、沥青的重型车辆通过该道路,上述情况是事实。刘金忠所有住房内墙皮脱落,墙角开裂,也是事实。但是刘金忠没能证实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证实道桥公司的行为是造成刘金忠房屋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时,百顺公司才应承担相邻损害侵权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个要件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它是任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尤其在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领域中必须要考虑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前后两现象之间的联系,如果前一现象的发生必然导致后一现象的发生,那么,我们就说这两个现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前一现象是原因,而后一现象是结果。

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采用了被称为‘两分法’的基本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应当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前者称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后者称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确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为必要条件规则,它是指,如果没有甲情况的出现,便不会有乙情况的出现,则甲为乙的必要条件。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损害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之原因;其二为实质要素公式,其意思是被告的行为如果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因素,就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和事件是否与责任主体有关;二是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为此负责;三是责任主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决定了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是能够被认识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种方法作出认定:

1.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自然科学研究日益深入和成熟的今天,许多原来不能认识的领域现在均有人类智慧之光。因此,对民事侵权案件行为与结果、事件与结果、事实与结果等之间的因果关系,大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作出科学的鉴定。

2.反证检验法。即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

3.剔除法。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不是原因。

4.替代法。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那么它就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5.倒导法。即由结果出发寻找可能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如果被告的行为在所推演出的原因范围之内,那么被告行为就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工作启示】

1、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进行道路、桥梁、地铁、房屋建筑等基础工程建设施工时,由于距离周边建筑较近,施工区域狭窄,作业面拥挤,加之大型施工机械的固有特点,建设施工方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

?2、发生权利侵害案件,实施直接侵害行为或事件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必须有证据证实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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