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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大案倒逼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
2015-12-20 
本报讯(卢志坚/通讯员蔡云珍倩晶晶)12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泰州市检察院组织部分全国、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下简称常隆公司)实地视察泰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该公司董事长李明军感慨地说:“企业想做成百年老店,环保必须放在第一。这个案件的发生,对我们是个好事,倒逼我们走绿色发展道路。”

李明军确实是有感而发。一年前,常隆公司是轰动一时的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之一,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额达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中,常隆公司被判处的赔偿款最高,达8270万余元。今年一年内,常隆公司分三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万余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法院,同时又投入4800万余元用于技术改造,这也意味着常隆公司不用再向法院缴纳剩余的40%赔偿款。

三年前的2012年12月19日,江苏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因为媒体曝光而引起广泛关注。江苏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查办背后渎职犯罪,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效果显著。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由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判决,6家公司如能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可向法院申请在判决后一年内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此案因为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轰动全国,成为迄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并被写进2014年度“两高”工作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17日,6家企业共缴纳赔偿款5661万余元,投入技改资金1亿余元。其中,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赔付到位,常隆公司和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已完成赔付额的60%,投入技改资金均超过赔偿款的40%。而另外3家公司没有赔偿到60%,具体履行情况是: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3万余元,投入技术改造595万余元;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赔偿102万元,投入技术改造1650万元;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赔偿300万元,投入技术改造2309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办理“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涉案公司之一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施美康公司)竟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将副产盐酸交给无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

泰兴市检察院审查发现: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卫东、李俊(均另案处理。丁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6.8万元。李俊因中风被中止审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每吨倒贴300元费用的方式,将公司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交给丁卫东、李俊非法处置。丁卫东将其中大部分副产盐酸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今年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施美康公司、被告人王俊华(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戴建奇(公司副总经理)提起公诉。11月16日,泰兴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尚未判决。

作者:卢志坚蔡云珍倩晶晶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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