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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2015-12-15 
近日,山东省省长郭树清签署第2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27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用于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航运污染的防治工作。《办法》指出,京杭运河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办法》对船舶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器材的规范、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程序,港口、码头等相关防污染设施建设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应对措施、惩处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监管理工作中,有“未依法对船舶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器材进行检验,擅自签发相应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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