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司机高速路追尾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5-12-01
原标题:实习司机高速路追尾保险公司赔不赔?
记者聂炜昌摄影李一鸣
拿驾照不满一年,刘女士就开车上了高速公路,意外也因此发生。因为追尾致三车连撞,损失2万多元。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双方由此对簿公堂。近日,市五中法院公布判决书,在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刘女士实习期上高速且无相应驾驶人陪同,违法在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高速路上三车追尾
去年国庆节,长假第一天,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小车也较多。
当刘女士行驶到渝昆高速公路进城33KM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损伤,但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
接到报警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常经过现场查看,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三辆车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
实习驾驶员,随车没有老司机
刘女士在天安财险荣昌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限额981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7月8日零时起至2015年7月7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后,刘女士报告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个月后,也就是2014年11月4日,天安财险荣昌公司向刘女士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称,出险时刘女士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且随车无驾龄三年的驾驶员陪同,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因此拒绝赔偿刘女士索赔金额20925元。
一审法院认定应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刘女士并不认同。双方协商不成,随后,她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今年3月31日,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主刘女士胜诉。
在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这一条款为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免赔范围,也未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不应认定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天安财险荣昌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20925元。
二审逆转车主败诉
对于这个结果,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并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驾驶人陪同,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在免责范围内。
此外,在刘女士签署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她签字确认“贵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免责部分的内容……本人已知晓和正确理解上述销售事项内容的告知和解释……”
据此,市五中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车辆逾期年检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14年2月10日,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驶失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查明,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陈某逾期年检,该车实际年检时间为发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经检验合格。
陈某赔付第三人医疗费等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依据责任免除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均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