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售电侧市场竞争激烈未来道路要怎么走?
2015-09-10 
北极星配售电网讯:中国新电改方案,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于2015年3月通过中发【2015】9号文正式下发,随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电改配套政策。9号文提出的亮点集中在“电价机制改革”、“售电侧放开”两点,而售电侧改革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命题,涉及的利益相关方非常多,并且与终端用户直接关联,对其讨论的热度远大于2002年中国电力的第一次市场化改革。

电力行业在热烈关注电网欲进入售电侧的传闻,相关媒体称目前已经基本明确,电网企业将会将其电力营销部门分拆出来成立国有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而独立出来的售电公司获奖独立核算,不参与调度、报装、计费以及结算业务。电网企业博弈的明面理由是不让电网企业参与售电竞争会导致五十万人下岗,更深层的理由则是售电侧得来的利润,占电网企业利润构成的半数以上。

售电侧未来道路如何

目前,官方文件尚未发布,电网企业是否能够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它将会如何进入对电网企业售电国家将会出台哪些限制性的监管政策答案为何都还不得而知。但从国家针对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改革等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举措来看。即使国家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到竞争性售电环节,这必然也将会是一种过渡状态;电网企业最终将回归到输配电的公益性环节,主要收入为过网费而非售电差价,这是国家战略规划走向,是在电改九号文及之后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所明确提出来的,大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在未来时间里,电网企业所成立的售电公司很可能会成为兜底售电服务商,回归其公益角色。

中国的电力产业市场跟国外有所不同,国外的售电业务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所承担,独立售电公司占一部分比重(其中美国的独立售电公司发展较好,市场份额达到百分之四十)。而中国的新电改前的售电市场,主要是发售一体化(主要呈现为大用户直购电)和输配售一体化。按照目前的电改原则,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加大对输配企业(也就是电网企业)的监管,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很明显,发输配售一体化和输配售一体化都是不受政策鼓励的。那么,接下来,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中国售电侧整体发展模式应该是:发售一体化、独立售电公司及初期电网企业通过力量博弈而短期内将会存在的输配售一体化模式。

电网企业对售电侧市场的垄断严重地限制了中国电力市场化进程,同时让中国电网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这种现象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必将成为国家的重点改革对象。而事实上,国家近期所发布的系列电力市场化改革文件,都强调要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电改9号文中提到:

"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同时,9号文发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在4月份又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通知提出:

"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在这两份文件中,都着重强调了要改变电网企业的收入来源渠道。目前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是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根据现行文件及输配电价改革状况,未来政府将严格监控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电网企业的收入模式将会转变为收取过网费,其总收入将会被固定。同时,文件还强调要对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价格及收入进行全方位监管,规范电网企业的投资和资产行为。事实上,话外之音即是电网企业要将更多的投资行为放在输配电环节,优化输配电成本,做好输配电服务,提高电网投资回报率;同时将被电网企业所垄断的售电市场放开,让更多的售电主体进入,让市场而非政府来决定终端用户售电价格。因此,未来时间里,大用户直购或新的售电主体出现将蚕食很大一部分供电局电量潜在增长量。

为此,前瞻分析预测,在售电侧放开初期,因为其他售电主体业务模式都不成熟,电网企业仍旧将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但随着其他售电主体(尤其是拥有发电资产的企业及拥有配电资产的节能服务企业)商业模式渐趋成熟,将会蚕食很大一部分供电局潜在增长电量,未来电网企业在售电侧的市场化角色将会慢慢弱化。而拥有发电资产的售电企业、新能源类售电企业及对能源互联网有独到理解的节能服务企业,在未来的售电侧市场将会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来源:前瞻网)

【图说】售电侧是怎么改革的















(来源:能见派)

售电侧改革在新电改有什么作用

(1)售电侧改革是否成功将决定新一轮电改的成败

电改后的电价能否有效地反映电力生产的真实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能否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将成为电改红利能否惠及全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新电改的各项任务,售电侧改革是唯一直接面对电力用户、直接关系到用户用电成本和利益的改革任务,无疑站在了向全社会释放电改红利的最前沿。

(2)售电侧竞争是建立市场交易机制的必然要求

当前售电侧“单卖多买”的不对称结构导致用户难以享受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红利,因此也难以提高电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真正的市场机制要求建立主体多元、份额平衡、有序竞争的售电侧市场主体格局,从而与发电侧竞争共同作用,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3)培育售电侧市场是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制度安排

在新电改所勾勒的电力交易体制下,分布式电源通过售电商与大电网产生经济和技术上的联系将是其最经济、最有效的运营模式。售电侧改革必须考虑到分布式电源发展与普通售电业务的相互影响,在鼓励用户自身投资分布式电源的同时激励售电商消纳分布式能源发电。

(4)开放售电侧市场是开展需求侧响应的机制保障

多元的市场主体和灵活开放的售电侧市场将为开展需求侧响应提供机制保障。一方面,售电商可通过创新服务,整合更多用户以形成规模可观的需求侧响应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化机制对需求侧响应资源进行定价,将有利于形成健康长效的需求侧响应激励机制。(来源:电力系统自动化)

售电侧放开怎么定位

售电侧放开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售电环节具有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属性,而我国长期以来电网输配售一体,制约了竞争。由于售电领域所需资本投入相对发电、输电、配电而言明显较低,技术门槛亦相对较低,对社会资本有很大的吸引力,但社会资本也担心,在输配售一体化的电网面前,如何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自今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以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向前推进。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

近期,国家发改委召集了电网、电力等企业,讨论了《关于推进售电侧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根据本次改革的思路,售电侧开放有望先选择在深圳、内蒙古、贵州等地进行试点,最先将放开特高压等级的存量工商业用户以及新增的工商业用电大户,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

目前,售电市场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着社会资本。有数据显示,目前电网购销差价在0.2元/千瓦时左右,按2014年5.52万亿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来测算,总计将有1.1万亿元的购销差价重新分配。若售电侧有10%的收益,则可贡献超过千亿元的利润;若有20%的利润,则可贡献2200亿元左右的利润。无疑,售电市场改革触及电网的核心利益,意味着售电市场千亿元利润的再分配。

据媒体报道,国网内部人士透露:“9号文中并没有禁止电网从事配售电业务,我们正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并且研究制定公司开展市场化售电业务、办理售电公司业务等方案。”对此,五大发电集团和地方电力企业很担心。它们认为:“电网的定位应该是输电公司,职能是为各级配电网公司提供电力,而不是去售电、抢用户,这样才能保证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不然改革的效果就大打折扣。”

如何衡量售电侧改革目标

笔者认为,对改革成效的衡量,应该围绕改革目标是否实现来展开,而《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的国外学者对国外售电侧改革效果的分析,有值得深入讨论之处。

首先,笔者相信,通过有效竞争和有力监管,售电侧改革可以促使电价回归科学理性和传统垄断供电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水平,但脱离我国现状,简单用传统垄断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得到压缩,电价是否降低,作为衡量售电侧改革成效的标准是有问题的。比如,对应于国外传统的垄断供电企业,无论从利润率还是从净资产收益率来看,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高,笔者查到的一个来源于原国家电监会发布的《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11)》的权威数据是,我国两大电网公司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11年的电力业务利润率分别为2.00%、1.68%;而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我国电网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远低于国际大型电力企业和我国央企平均水平,因此我们不能期望通过售电侧竞争进一步降低电网(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

换个角度,如果进一步降低电网(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电网(供电)企业就不要搞什么混合所有制改革了,有哪家民资愿意进来我们知道,国家其实已经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引入社会资本的试点项目了。再比如,电价水平受燃料价格、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电价交叉补贴政策调整、劳动力成本等多重因素影响,显然不能寄望于售电侧改革独力承担起降低电价的重任。

其次,即使上述衡量售电侧改革成效的标准成立,在具体分析上也有不周全之处。

从售电侧改革未能压缩供电企业利润空间来看:《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国外学者对美国德州售电侧改革的分析指出,“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我们要问:影响传统垄断供电公司利润的因素都有哪些

造成改革前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的因素都有哪些所有这些影响因素在德州电改十年间在改革区和非改革区都发生了什么变化、多少变化只有把这些因素都剔除掉,才能科学准确判断售电侧改革对供电企业利润的影响,显然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严谨细密的分析。《梯诺尔启示》一文还指出,“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较高的情况。”注意,这里说的是“没有改变”,如果这里隐含了“没有提高”,而设想未引进独立售电公司的结果可能是“有所提高”;再如果虽然是利润较高的情况“没有改变”,但售电公司的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有所提升,是否可以说明改革的积极成效呢

从售电侧改革未能有效降低电价和提高市场竞争性来看:《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国外学者的分析指出,售电侧改革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形成一个售电公司“合谋垄断”“多极垄断”的局面,从而获取更多的不合理利益。显然,这不是售电侧改革本身必然带来的问题,我们也不能期待售电侧“一改革就灵”或“一竞争就灵”,而是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解决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

更何况,引入新的竞争至少创造了提高市场竞争性的可能性,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在提到俄罗斯的售电侧改革时,《梯诺尔启示》一文指出,“除电价飙升外,发电侧回归垄断、电网运行效率低下、交叉补贴依旧严重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这样理解,正是因为“发电侧回归垄断、电网运行效率低下、交叉补贴依旧严重”,才造成了“电价飙升”把“电价飙升”的板子都打在售电侧改革上,有“冤枉好人”之嫌,何况,《梯诺尔启示》一文不也承认独立售电公司刚进入市场时往往会采用低电价的竞争策略嘛。(来源:国研网)

阅读原文:http://psd.bjx.com.cn/html/20150909/661430.shtml

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北极星配售电网公众微信号:bjx-psd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