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2015-08-19
公告送达人:卞文俊,男,汉族,身份证号:321201197412190811。因你于2014年12月27日酒后驾驶川ATL119营运车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依法对你进行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委。我委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驾驶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后,自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因下列原因之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一)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行政处罚。现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成交执违通〔2015〕10400048号)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可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或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28—87533152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银桂桥一巷8号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