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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2015-08-19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政委于峰通报工作情况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董亚东闫玉良/文图

为严厉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平顶山市交警部门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推进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日前,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政委于峰向媒体通报了开展“大整治、大执法、大宣传、大保障”暨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据介绍,7月1日至31日,该市共出动警力1743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625起,酒后驾驶491起,醉酒驾驶49起,涉牌、涉证520起,超速、超员、疲劳驾驶332起,暂扣驾驶证355本,暂扣车辆586台,吊销驾驶证129本,行政拘留11人,排查安全隐患47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1421起。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一线执勤交警各项基础保障

进入夏季以来,该市交警战高温、冒酷暑,始终奋战在执勤一线,全力以赴保障道路安全畅通。7月14日上午,室外气温高达38摄氏度。平顶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庚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平冒酷暑慰问了执勤交警,为他们送上降温消暑物品。黄庚倜对高温天气条件下,交警们仍坚守岗位,认真执勤,以实际行动保障了全市道路交通顺畅和群众出行安全给予了赞扬和肯定。各县区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也相继在高温季节看望一线执勤交警,给予交警工作支持与鼓励。为切实加强一线执勤交警基础保障,该市交警部门也将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着力解决民警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保暖装备设施,引进先进、实用、充足的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一线交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警执勤执法期间的意外伤亡事故,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警的依法履职、正当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树立交警部门执法公信力。

紧紧聚焦“五个重点”、开展“六个专项整治”,努力实现“五个确保”

集中整治期间,该市交警部门紧紧聚焦重点单位、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开展大型客车专项整治、农村面包车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车辆和货车专项整治、安全隐患路口路段专项整治、查处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车驾管专项整治以及民警防护专项整治。努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确保2人以上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不发生严重道路拥堵事件,确保交警队伍不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负面影响案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负面影响舆情。

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促进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针对各类严重违法行为,该市交警部门采取流动执法与固定站点拦查相结合、集中行动和常态化工作相结合、集中用警和机动用警相结合等方式,严管违法多发路段、时段。依托9个执法服务站查缉布控系统、14个治安卡口和交警视频监控平台,对违法车辆实施全程视频记录和预警拦截:设置37个固定执勤点和多个临时卡点,加派警力重点监控出城口、高速口、山区道路等重点路段,重点查处午间、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段违法车辆。将酒驾、毒驾、飙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严查对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收缴、罚款和记分;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高压严管严打态势,全力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社会大宣传、媒体大传播、群众大参与的浓厚氛围

集中整治以来,该市交警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深挖先进典型,最大限度地释放公安交警正能量,树立平顶山交警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平顶山交警”官方微博、微信等宣传服务平台,广泛宣传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法律责任,积极宣传集中整治措施,大力宣传集中整治成果。三是依托平顶山电视台《鹰城交通》等媒体栏目,抓住醉驾和典型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迅速掀起集中宣传高潮,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四是严格排查处理危险路段、违法多的企业和严重违法典型案例,不断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实施举报奖励等方法,发动群众举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争取社会理解支持,构建全民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五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开展“大整治、大执法、大宣传、大保障”的工作情况,重点曝光终身禁驾人员,大力宣传查处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战果。六是通过举办交通安全消夏文艺晚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弘扬交通法制精神、倡导文明交通风尚、传递公安交警工作正能量。

延伸阅读

●10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1、2015年6月9日,董某某酒后驾驶豫DGD75—号二轮摩托车,沿郏县城关镇复兴路由南向北行至东坡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冲入路口处的花坛内,造成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查处。

2、2015年06月19日,宋某酒后驾驶一辆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建设路行至上城小区东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查处。

3、2015年7月7日,宝丰交警大队在南洛高速宝丰站外设卡执勤时,查获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D3337—号大型卧铺客车,该车超期未年检,并且不具备班线经营许可证。执勤民警对该车驾驶员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将该车移交县交通局运管部门对其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

4、2015年5月22日,驾驶人李某酒后驾驶豫DWF77—号小型轿车,沿湛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村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查处。

5、2014年06月15日,马某某驾驶豫DT124—号出租汽车在建设路东段因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马某某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合并执行3000罚款并处拘留五日的处罚。

6、2014年10月26日,赵某某驾驶一辆豫D3695—号大型货车行至建设路西客站门口因违反禁行标志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赵某某具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驾驶与准驾不符车辆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200元罚款、150元罚款和记12分、1000元罚款并处拘留的处罚。

7、2015年7月20日,矿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到市公交总公司三公司进行源头化日常检查时查获30路公交车女司机杨某目前所持的是C1证,不能驾驶客运公交车,而杨某向公交公司提供的驾驶证为A证、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系虚假信息,杨某被处以5050元罚款、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8、2015年7月22日,叶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田庄乡巡逻时查获一辆号牌为津NU785—号红色夏利车,该车驾驶人王某实施了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

9、2015年7月29日,新城区执法服务站民警通过缉查布控系统查获工程车豫D7802—号机动车具有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贾某某被处以扣3分、200元罚款的处罚。

10、2015年7月30日,新城区执法服务站民警通过缉查布控系统查获货运汽车豫D8553—号机动车具有反光标识不全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王某某被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10个多次违法企业

1、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548次2、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123次3、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0次4、平顶山市宏升联运车队53次

5、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46次6、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39次7、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6次8、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一车队34次9、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三分公司28次

10、平顶山万里亿众运输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21次

●10处重点危险路段

1、市区北环路(一矿口至四矿口)路段,车流量大、车速高、标志标线不完善,需完善标志标线。

2、市区神马大道(平舞铁路口至开源路口)路段,车流量大、标志标线缺失、机动车与非机动混行,需完善标志标线、安装隔离设施。

3、市区许南路(程庄至沙河桥)路段,路宽、车流量大、路面损毁严重、村庄路口多、标志标线不完善,需维修路面、完善标志标线、实施物理隔离。

4、鲁山县鲁大线(四棵树乡前庄207口至尧山大庄路)路段,坡度陡、弯道多、警示标志缺少、部分路段无防撞设施、临水临崖处安装护栏,需增设增加警示标志。

5、鲁山县尧山景区上下环道(尧山第一漂上站水库处)路段,临水、临崖且无防护设施,需增设防护设施。

6、舞钢市七蚁线S220与铁山大道路口,该路口为“T”型路口,车速高、缺标志、标牌,需完善标志、标牌,安装减速带。

7、郏县凤翔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无警示标志、无信号灯需安装信号灯、设置警示标志。

8、叶县S241叶廉路与环城路交叉口,交叉口处路面损坏、易发生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需整修路面、施划标线。

9、宝丰县(平顶山至石龙区快速通道)与大地路交叉路口,车流量大、车速高、事故隐患大,需安装红绿灯。

10、宝丰县平宝快速通道与小店杨庄交叉路口城市道路东西南北走向,路面平直,车流量大,车速较高,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大隐患,需安装红绿灯。

●20名终身禁驾名单

1、余新义、男、汉。2014年7月3日,在四矿路平安大道交叉口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2、刘军辉、男、汉。2014年5月13日,在矿工路:东环路至鸿翔路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3、冯心召、男、汉。2014年3月15日,在省道20330公路叶县常村乡中马村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4、娄存良、男、汉。2014年3月20日,在省道20103公路叶县田庄乡张林庄村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5、陆琳琳、女、汉。2014年10月9日,在舞钢市钢城路矿山加油站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6、胡恒许、男、汉。2014年5月7日,在舞钢市石漫滩大道钢司中学门前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7、白明现、男、汉。2014年12月21日,在238省道郏县和平路交叉口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8、梁自豪、男、汉。2014年11月7日,在郏神公路郏县安良镇牛村北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9、孙小许、男、汉。2014年10月22日,在郏县黄道乡孙自许家西边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0、明会钢、男、汉。2014年12月23日,在郏县凤翔大道龙湖佳苑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1、李占民、男、汉。2015年2月4日,在郏县郏景公路渣元乡郝庙村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2、李伟伟、男、汉。2015年1月6日,在郏县凤翔大道中中实验学校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3、张社超、男、汉。2014年10月7日,在工业大道:锡海线至神火公司路段200米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4、何中顷、男、汉。2014年11月8日,在常付238省道10公里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5、洪燕超、男、汉。2014年11月28日,在侯饭325省道440公里+900米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6、楚淘平、男、汉。2014年7月6日,在省道20242公路叶县洪庄杨乡“许平南运营管理处”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7、马清旺、男、汉。2014年6月23日,在省道20103公路叶县田庄乡路口北100米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8、张东洋、男、汉。2014年10月9日,在省道20234公路20公里+970米处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19、郭会良、男、汉。2014年6月8日,在汝州市坡东线临汝镇村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20、陈志强、男、汉。2014年10月27日,在矿工路上新华路至劳动路路段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50辆多次违法车辆

(违法信息截止7月31日)

豫DE3437190次豫DLJ719184次

豫DCD177161次豫DJ1155155次

豫DHW109124次豫DJL359112次

豫DZ6785111次豫DH7878104次

豫DNF779100次豫DHN60899次

豫DHQ23598次豫DP638894次

豫DFH71793次豫DSQ65890次

豫D4323689次豫DW302988次

豫DDW55586次豫DJ018886次

豫DR171784次豫DJM88083次

豫D5653676次豫DET77974次

豫DQL62073次豫D2281071次

豫DJD81571次豫DNR50869次

豫D7B71168次豫DN886767次

豫DHM87267次豫DB687866次

豫DLZ53266次豫DJM15664次

豫DPP76764次豫DNC13663次

豫DJ121263次豫D7238562次

豫D4323962次豫DW868962次

豫DV083661次豫DF880960次

豫D3116959次豫DHN88059次

豫D5222359次豫DR090058次

豫DMR10158次豫DCN67358次

豫D2809556次豫DFB56656次

豫DZ781055次豫DF092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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