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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机组人员遭辱骂能否成为拒载理由
2015-08-13 
8月6日,厦门航空MF8036航班因长时间延误,在下机过程中,一名12岁女童当众辱骂乘务长。机长得知后,要求女童或其监护人向乘务长道歉,遭到拒绝。在请示AOC(航空公司运行中心)后,机长做出拒载女童等4人的决定。事后,厦航对该机组发出处罚通报,由此遭到某民航自媒体的质疑,认为厦航此举“惯坏了熊孩子,伤透了民航员工的心。”

其实,厦航对涉事机组进行处罚的公关行为是正确的,因为该机组的拒载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可能使公司遭遇官司,而且损害了其他旅客的利益,并严重损坏了航空公司的形象。机组无权随意拒载。

首先,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无权拒绝乘客通常的、合理的乘运要求。对此,合同法第289条、民用航空法第95条以及第111条都有相关规定,只要乘客购买了机票,就享有乘坐飞机的权利,航空公司若无正当理由,就无权拒载。

其次,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在特定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拒载。但是,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拒载,目前仅有一条法律规定,即民用航空法第102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此外,可以参考的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安保手册》中的规定,如果乘客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就可以拒载。

根据有关规定,未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者不得登机,患有严重疾病等身体处于危险状态者不能登机。可见,拒载的理由,均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有关。国外一些航空公司虽有将某些人列入黑名单的做法,但这并不是为了拒载,而是为了在安检时更加严格。明目张胆拒载,涉嫌消费歧视,有损被拒载者人格尊严。

再次,女童对乘务长的辱骂及其监护人的拒绝道歉,不足以表明她们对航空安全具有潜在威胁,不足以成为机组人员拒载的理由。从对机组的处罚通报来看,机长决定拒载的直接原因,则是女童及其监护人拒绝赔礼道歉,感到很没面子。如前所述,只有对航空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才可能成为拒载的正当理由。

显然,即使女童的辱骂行为已经严重到可以构成侮辱罪的程度,比如,辱骂致使机长或乘务长精神失常,也不意味她二次登机后会危害航空安全,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要做出这种判断从而决定拒载,必须提供更加充分而令人信服的证据,比如,从女童及其监护人实施辱骂行为时的激烈表现来看,足以认定她们具有犯罪人格,很可能在二次登机后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实施暴力殴打行为。

如果没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方面的正当理由和必要,航空公司无权拒绝乘客正当合理的乘运要求,机组人员不应以面子受损之类的狭隘心理,任意侵害乘客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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