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禁乘高铁
2015-07-23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此次修改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外明确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解释还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此次修改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来源:人民网
“老赖”不能享受哪些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文来源:浙江在线-温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