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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2015-07-22 
7月21日上午10时,交通运输部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相关内容。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此次《条例》修订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

魏东表示,通过修订将努力达成以下目标:采劝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魏东介绍,此次《条例》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

(二)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

(三)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

(四)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五)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

(六)调整收费期限: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

(八)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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