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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三年的公车上路闯祸原“车主”交通局被判担责
2015-07-04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华娟

2009年,高邮市交通局有一辆公用三轮摩托车被盗。

谁知,三年后,这辆车突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现身,并肇事逃逸。肇事者称,“公车”是他从废品收购站买得的;交通局称,公车被盗后的情况他们一概不知,他们也没当回事,都没报案。这可害苦了伤者张女士,为索赔自己的经济损失,她将高邮市交通局和肇事者一并告上法庭。

“公车”被盗后闯祸,谁埋单?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

近日,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就因为没报案,疏于管理,交通局必须得为自己的过错埋单。

案发

女子被撞

肇事车是辆公车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3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高邮市盐河西路一小区东门南侧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市民张女士相撞,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肇事者随即驾车逃离。

在勘查现场的同时,办案民警通过调阅现场监控录像、走访相关证人等工作,很快锁定肇事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周某。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周某为张女士垫付了1.2万元医药费后,便没了下文。

张女士出院后,为赔偿问题多次找周某,均没有结果。这时,张女士想到了找肇事车车主索赔。没想到,这辆三轮摩托车竟是辆“公车”。

变更

“公车”是从

废品收购站买的?

原来,公安机关在找到周某后,对肇事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检测,发现登记的车主是高邮市交通局高邮镇交通管理所,由于该所已被撤销,这辆车为高邮市交通局所有。该车的检验有效期和保险期都止于2005年4月30日。

但周某并不是高邮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他说是2012年12月从高邮一废品收购站购买的,并不知道这辆车的“身世”。

2013年6月,张女士在多次索赔未果后,把周某和高邮市交通局一并诉至法院。同年12月23日,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高邮市交通局对其中的3.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高邮市交通局不服,提出上诉。去年5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该案被发回重审。

争议

“公车”被盗后闯祸,

谁埋单?

去年9月,高邮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认定都没有异议,但就“高邮市交通局是否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高邮市交通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张女士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高邮市交通局没有对肇事车辆采取报废处理,也没有办理停驶等手续,致使车辆在不符合上路条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张女士,高邮市交通局疏于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邮市交通局则认为,高邮市交通局高邮镇交通管理所撤销后,肇事车辆确实为高邮市交通局所有。但是,在接手这辆三轮摩托车后,一直把这辆车封存在高邮一仓库内,2009年,在仓库拆迁期间,车辆被盗。周某也说,肇事车辆是他从废品收购站购买的,不是从高邮市交通局买来的。因此,周某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周某承担,和高邮市交通局无关。

判决

交通局存在过错

赔偿3万元

去年10月,高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此次交通事故给张女士造成损失共计6.4万余元。除去周某垫付的1.2万元,剩余5.2万余元由高邮市交通局和周某承担。其中,法院判令高邮市交通局赔偿张女士3.3万余元,周某赔偿张女士1.89万余元。

为什么这么判?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肇事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高邮市交通局。从原、被告举证看,尚无证据证明肇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

对于“高邮市交通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给出肯定的答案。理由是:虽然高邮市交通局辩称,肇事三轮摩托车系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局在案发后没有报警,在庭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高邮市交通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对车辆状况一无所知,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在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周某赔偿。

对于这一判决,高邮市交通局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日前,扬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邮市交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高邮市交通局已履行该判决。

(原标题:被盗三年的公车上路闯祸原“车主”交通局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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