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性公路”不能再“统借统还”
2015-06-15
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要避免“政府债务性公路”再变经营性质,必须明确禁止“政府债务性公路”转让经营权,以确保公路不落入企业手中。
记者从接近交通部的相关人士处独家获悉,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上述人士参与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法工作。(6月14日《经济观察报》)
今后一旦变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意贷款修路了,因为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各省份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要列入各省份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这就是说,今后地方政府举债修路就会在发债额度、举债用途等方面受到制约和监督,有利于规范化操作。这种模式之变蕴涵的深意是,今后政府举债所修的公路将会姓“公”,因为新《预算法》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如此,有利于债务性公路回归公益属性。
但是,要想让这种模式真正实现“公益”,必须系统总结过去“政府还贷公路”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三点:其一,过去“政府还贷公路”还完贷款后或者过了规定期限后仍随意延长收费,被舆论诟病最多,今后“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应彻底终止这种“任性”。
虽然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还贷公路的最长收费期限,但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依法操作,原因之一是有一个借口“统贷统还”。有关专家称,未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统借统还”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如此一来,明显换汤不换药,今后,“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中不应该再出现“统还”字样,应该是,每条公路还完债务后应立即停止收费,而不是替其他公路还债。
其二,部分公路被舆论质疑不姓“公”的另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将“政府还贷公路”变“性”为“经营性公路”。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5年”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就通过变“性”,达到延长公路收费期限的目的。
尽管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但“政府债务性公路”建成之后会不会再变成经营性公路,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要想避免“政府债务性公路”再变“性”,必须在新制度中明确禁止“政府债务性公路”转让经营权,以确保公路不落入企业手中。
其三,科学安排每条“政府债务性公路”还债计划,精确计算还债时间,还完债务后立即停止收费,并把还债计划、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按新制度操作、随意延期收费的地方政府,要有追责机制,以维护法治权威和公众利益。
冯海宁(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