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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客运设施建设运营
2015-06-09 
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简称《条例》),明确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提出,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鼓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条例》还明确了对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等明确禁止行为,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后将及时制止或者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及时依法处置。对于未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等行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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