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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桥上爆胎压坏桥梁 引来百万元索赔官司
2015-03-16 
   一辆超载货车在途经一座桥梁时突然爆胎发生侧翻,车厢重重地砸向桥面,导致大桥严重受损。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桥梁管理部门将货车车主、驾驶员及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损失150万余元。日前,隆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宣判。

   超载货车爆胎引发赔偿官司

   刘荣发是云南省建水县一家运输公司雇佣的货车司机,经常驾驶货车来往于云南和广西跑运输。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

   2014年2月8日,刘荣发驾驶装有数十吨钢卷板材的货车由大新县方向沿省道316线往南宁方向行驶。当货车行驶至隆安县境内一座大桥上时,突然,“呯”的一声巨响,货车一侧轮胎爆胎,引起车厢倾斜并砸向桥面。

   这起意外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刘荣发从侧翻货车驾驶室爬了出来,身体并无大碍。现场勘查后,隆安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刘荣发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事故导致大桥桥面栏杆、人行道、人行道挑梁损坏,主梁严重受损,桥面下沉。事发后,桥梁管理部门隆安县公路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对桥梁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有关部门检测后建议:全桥跨梁更换主梁;对桥墩进行重建;对桥台裂缝进行修补处理,对桥台锥坡裂缝和坑洞进行修补。

   可是,在桥梁损坏损失赔偿方面却产生了分歧,刘荣发、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相互推诿。同年4月,隆安县公路管理局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0万余元、运输公司和刘荣发连带赔偿53万余元。

   法庭上由谁赔偿各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隆安县公路管理局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刘荣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共同委托有关部门对桥梁的损坏情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认定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并及时关闭交通。

   对于153万余元损失的由来,隆安县公路管理局称,事后,经过南宁一家勘测设计机构勘察设计,认定桥梁维修加固需要资金383万余元。考虑到该桥已经使用的年限,故只要求刘荣发、运输公司承担40%的维修加固费用,即153万余元。因肇事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运输公司和刘荣发连带赔偿。

   庭审中,运输公司却辩称,是因桥的质量存在问题,隆安县公路管理局要求按照整座桥梁的维修费用赔偿,无法律依据。如果需要赔偿,也应按桥面损失部分定赔偿数额,而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支付。刘荣发同意运输公司的答辩意见,并称隆安县公路管理局索赔的数额过高,他没有能力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导致本案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桥梁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隆安县公路管理局未尽到法定职责,未采取警示、管制或者进行维修等保障桥梁安全的措施。如果要赔偿,保险公司只赔偿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损失,其他部分损失不予赔偿。所以,隆安县公路管理局要求以维护款的40%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也不合理。

   另外,保险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桥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法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论为: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桥梁实际损坏项目修复费用为53万余元。

   被告共担责赔偿损失53万元

   隆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荣发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爆胎致使车厢侧翻与桥面发生碰撞,造成桥梁受损,隆安县公路管理局与运输公司、刘荣发之间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

   法院还认为,从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刘荣发驾驶货车驶过桥梁时,右后轮爆胎致使车厢侧翻撞击桥面,导致桥梁损坏;从发生事故的原因来看,刘荣发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是直接原因;从刘荣发的主观上来看,他应当知道货车装载不能超过核定载质量,但仍超载行驶。因此,对于桥梁发生损毁的后果,刘荣发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指出,因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隆安县公路管理局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于对桥梁发生损坏的后果刘荣发存在过错,因此刘荣发应承担赔偿责任。刘荣发是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依照法律规定,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运输公司承担。刘荣发驾驶的车辆造成桥梁损失重大,有重大过失,应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隆安县公路管理局的损失即维修桥梁的实际费用为53.1万余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隆安县公路管理局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7.6万余元;运输公司赔偿隆安县公路管理局5.2万余元,刘荣发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为化名)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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