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广告发布规范(试行)
2014-0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媒体广告(以下简称公交广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公交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公交广告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务设施作为媒体而发布的广告,统称为公交广告。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单机、铰接、双层巴士、中巴客车)、出租轿车、城市轨道列车、城市轮渡客船等。
城市公共交通站务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站台、站牌与站杆、候车廊(亭)、车和船进出站通道(地面、地下)、车和船候乘大厅、电车电杆、客票(IC卡)等。
第二章 公交广告的种类
第三条 公交广告有以下种类:
一、整车或整船喷涂广告。
二、车体或船体左右侧、车头、车尾喷涂或挂牌、招贴广告。
三、车厢或船厢内壁及车窗招贴、挂牌、彩旗广告。
四、站台、候车廊(亭)、城市轨道列车或轮渡码头候乘大厅、进出站(地面、地下)通道的霓虹灯(灯箱)、招贴、挂牌广告。
五、汽车站牌与站杆、电车电杆广告。
六、广播、电视、电子广告。
七、客票(IC卡)广告。
八、其它经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的公交媒体广告。
第三章 公交广告应遵守的原则
第四条 公交广告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广告管理机关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交广告要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订的户外广告技术标准。
第六条 公交广告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告形式、语言、形象要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并鼓励多做公益广告。
第四章 公交广告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公交广告要做到文明、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 公交广播、电视、电子广告不得影响服务用语、乘客安宁和行车安全,保持声音清晰。
第九条 公共交通站务设施上的广告,不得影响乘客对公共交通运行标志的识别。
第十条 按合同规定发布的广告,到期要及时拆除,恢复车、船及站务设施的原貌。
第十一条 车体广告不得遮挡三牌(面牌、腰牌、尾牌)和灯光;车窗广告不得超过车窗面积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车厢或船厢内壁招贴广告,要使用有色金属或塑钢材料作框;车厢外挂牌广告,必须采用0.3cm铁板或1.0cm玻璃钢板。招贴和挂牌广告要安装牢固,确保乘客与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喷涂、招贴和挂牌广告,在发布合同期内,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维护,保持广告画面不退色、不起泡、不起皱、整洁、色泽鲜明。
第十四条 霓虹灯(灯箱)广告,不得出现图象和文字残缺现象。灯管和变压器要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试行)及《霓虹灯变压器的安全及性能要求》(试行)两项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广告协会或公交委员会报中国广告协会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撤销其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和行业公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