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2014-09-09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净化城市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治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驾驶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等车辆的驾驶员和前排座位乘员,必须按规定系安全带。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无牌证或者伪造、挪用牌证以及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闯红灯、逆向行驶、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中心虚实线行驶,变更车道不打转向灯;
(三)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或者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人员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途中受阻,不在本车道内依次排列等候,穿插、超越排列等候的车辆或者驶入非机动车道;
(五)货运机动车超载、超长、超高、超宽行驶;
(六)客运机动车超员载人或者有意低速行驶;
(七)穿插、超越警车护卫车队;
(八)驾驶机动车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查阅寻呼机信息;
(九)在市区鸣喇叭;
(十)在禁止停车区标线或者人行横道线内停车。
四、农用运输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专用机动车驾驶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每日6时至21时,三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外地号牌摩托车(含县(市)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在货物上乘人;
(三)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
五、在本市连续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含县(市)及单位不在本市的农垦系统号牌车辆),以及外籍驾驶员连续驾驶本市车辆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登记。
六、警用车辆在追缉逃犯或者赶赴涉枪、火灾、严重暴力案件、交通事故现场时,可使用警灯、警报器。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八、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车,不准乱停、乱放。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在划有人行横道线100米范围内或者设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十、禁止畜力车在市区道路通行,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在市区一、二类道路行驶。
十一、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行驶;
(二)截头猛拐;
(三)绕行通过路口;
(四)横穿双向划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道;
(五)途中车闸失效时骑行;
(六)闯红灯。
十二、乘车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除抢救伤员等特殊情况外在车行道上拦车;
(二)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三)明知机动车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者饮酒驾驶车辆继续乘车;
(四)在道路上乘车从机动车左侧车门上、下车。
十三、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早、晚市场(摊区),应当在7时前和19时后经营,不准在距离道路交叉路口15米内设置市场摊区。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从事配货、理货、洗车、修理、销售或者堆放物品等活动;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上从事宣传、表演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毁坏交通设施;
(四)擅自占用道路私设停车场点;
(五)未经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挖掘道路;
(六)在机动车道净空内设置广告、横幅;
(七)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颜色及样式相类似的灯具、牌匾;
(八)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立的广告未与道路平行。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违章行为时,可采用录像、照相等方法获取证据。
十六、对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粘贴、邮递交通违章通知书、登报公告等方法,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所需费用由交通违章行为人承担。
十七、被粘贴机动车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被电子曝光的违章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对拒不协助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对未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交通违章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止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和机动车辆档案。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解除档案锁止。
十九、交通民警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交通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驻哈解放军、武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管理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管理。
二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