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4-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一)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设备。
(二)严格执行和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四)科学组织,合理实施,不断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
(五)负责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养护质量评定和维修保养考核工作。
(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做好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调研、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十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 养护单元是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的直接实施者,以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为目的,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现高效、优质、安全、低耗。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所属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有关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各项养护管理、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照养护计划或养护合同,制定详细的维修保养实施方案,并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实施。
(三)做好日常路况巡察和预防性养护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和处治路况病害。
日常路况巡察频率每天不少于两次,且要做到“见雨上路、见雪上路”。
(四)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
(五)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的各项检测及路况评定工作。
(六)负责养护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工作,不断提高养护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和养护机械化水平。
(七)负责养护作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八)负责养护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九)建立和完善养护管理、生产台账,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养护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率,降低养护成本。
第三章 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条 维修保养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性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全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具体费用由高管局根据交通厅文件精神,结合各高速公路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和养护单元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所辖高速公路实际,30-50公里设置一个养护单元,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养护单元应具有公路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5名,且具有坑槽修补、除雪、清扫等必要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能力。
(三)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熟悉相关路况。
(四)健全规章制度,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要加强对养护单元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养护计划或养护合同的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单元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作目标
(一)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快捷、优质。
(二)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长势良好。
(三) 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
(四)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五) 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六) 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七) 养护作业规范,现场管理有序。
(八) 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九) 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 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第四章 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养护专项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局部损坏及不可抗拒的异常情况进行的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
养护大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服务周期而必须进行的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或接近原设计标准。
第十七条 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实行审批制。
(一) 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提出方案和预算,高管局核实、审批,并报交通厅备案。
养护工程方案的提出依据要充分,要有相应的路况评定资料支持。
(二) 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或高管局提出项目建议书,经高管局或交通厅现场审核同意、批准后,由高管局或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及预算,经高管局审核后,报请交通厅审批。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养护专项、大修工程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原则上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接受高管局监督。
(二) 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三)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原则上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要严格验收制度,确保投资效益。
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在当年完成;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报请高管局参加,并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养护工程要报请高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目标
(一) 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二) 工程开、竣工率100%。
(三) 工程投资不突破批准预算。
(四)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资料完整,并列入日常养护管理档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养护管理考核实行五级挂牌公示制度。五级分别是:标兵、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兵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完全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和数字化管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运行良好,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已升级至网络版并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得以广泛运用,养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能够完全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90,且年衰减幅度<1%。
优秀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和数字化管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且已通过认证,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单机版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运用良好,养护管理工作能够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85,且年衰减幅度<2%。
良好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基本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建立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单机版开始应用,养护管理工作能够基本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80,且年衰减幅度<3%。
合格养护管理单位标准:具备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尚未建立,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尚未应用,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养护质量指数MQI≥75。
不合格养护管理单位标准:不具备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不能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管局每季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指数组织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对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挂牌,并对挂牌情况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进行公示。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每月对基层养护单元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挂牌;每季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进行一次评定,并把评定情况上报高管局。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和养护单元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单元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目标要求的,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目标要求的,由高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检查评比中扣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养护工程项目,费用不予批复。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及时验收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或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降低其养护管理级别。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或者养护质量指数自我评定值与抽查值误差超过2%的,降低其养护管理级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