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4-09-09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同时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对两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规划办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对两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对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规划办会同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备案,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特大桥、长隧道和其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可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评标委员会组成采取X+1,1表示业主代表,X表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由业主代表在各市州交通局从省交通厅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由市州交通局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发布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本省指定的《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且不少于一报一网。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不得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降低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未经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同时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不予拨付。
申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并报省交通厅质监站备案。对特大桥和长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台帐、工程计量支付台帐,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改建路段的交通维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改建路段的交通畅通。市州交通局应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干线公路改造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三十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
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和自筹资金比例同比例拨付;
严格执行省定额投入政策,干线公路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交通局应于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帐报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汇总后于30日前报省交通厅。
第三十五条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未按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责成其整改;对管理不善、质量问题严重的建设项目停拨省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直至整改合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省交通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