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2014-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各单位的治超责任,确保实现我省强化治超工作目标,根据《陕西省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交通厅治超工作实施方案》(陕交发【2006】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及营运驾驶员。
第三条 省道路运输系统的治超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准确、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交通厅运管局将治超工作纳入各设区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省治超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道路货物运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考核管理工作。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省交通厅的统一部署落实派驻联合执法工作的运政管理人员。保障治超期间后备运力,不得发生物资运输紧张情况。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实地检查、随时抽查、适时暗查、责任倒查等方式,通过现场察看,计算指标和阶段验收等方法,对各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定期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是指年终总评考核,专项考核是指对各阶段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考核。专项考核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根据省治超办各阶段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组织的检查考核。
年终总评考核,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进行综合评定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辖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考核工作由设区市道路管理机构进行评定。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综合考核和分类考核两大部分,综合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宣传工作等内容。分类考核根据各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定,主要包括目标任务、检测站管理、专项整治等内容。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九条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建立治超工作“黑名单”制度,各派驻超限检测站的运政管理人员要及时将违法、违规的车辆情况上报主管市(区)和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核实后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并定期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治超期间整治情况报表附后)。
第十条 为了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了解治超工作动态,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要将本辖区治超工作情况,整理汇总上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考核包括两部分:
(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内容包括: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等情况。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设区市成立治超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制度建设、工作部署情况;
责任落实主要考核执法管理、宣传监督、经费落实情况;
密切配合主要考核治超期间紧急物资运输、参与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参与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进驻货源地进行源头监管等情况。
(二)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超限检测站提供的车辆、驾驶员违章记录和日常监管的记录,在每年年末对所属货运企业、货运站(场)、营运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超限超载违章记录情况。
货运站(场)经营者主要考核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及配载货物情况。
营运车辆驾驶员主要考核个人基本信息、运输从业情况、交通安全记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考评中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70-80分的为基本合格;81-90分为合格;达到91分以上的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同一营运车辆在一年内公布超限超载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在一年内公布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超限超载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重新考试,方可上岗并记入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营运驾驶员在年度考评中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暂停其经营资格;70-79分的为基本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80-89分的为合格;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秀,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对从事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最低等级,向社会公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内发生两次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由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行问责制,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治超工作。治超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汇总考核情况,并书面报省治超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