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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部门制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机制
2024-03-04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宁发改法规字〔2024〕88号,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南京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工作机制》明确主要任务是,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各类案件的移送、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程序,重点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王”“陪标专业户”、评审专家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行协作联动,高效有力查办违法案件,依法打击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为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加强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以及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问题精准发现、信息及时共享、办理高效规范、联动处置有力”的监督管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

  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各类案件的移送、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程序,重点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王”、“陪标专业户”、评审专家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行协作联动,高效有力查办违法案件,依法打击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招标投标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双方或多方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违法犯罪打击协作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商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加强对区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围标串标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给予专业力量支持。

  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可视情暂停资金拨付或项目执行。

  市审计局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问题及时移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涉嫌违纪违法或其他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给市纪委监委机关或市公安局。

  市国资委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监管,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信用情况等信息。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大数据应用系统,归集包括评标场所音视频、企业信用数据、交易全过程数据在内的多源数据,深度挖掘、精准提炼可量化的预警点,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支撑。

  四、协作机制

  (一)投诉处理机制。综合运用“信、访、网、电”立体受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畅通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渠道,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开通在线提出异议、在线答复通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接收异议方式内容。鼓励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在线受理、办理投诉,实现投诉处理过程全程记录,并依法答复投诉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交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关键环节,适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对排查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问题类别、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部门,实行销号管理。

  (二)线索发现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投标文件进行自动筛查,比对分析投标人、投标文件、业绩、专家评标记录等信息,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在履行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相关事项确认后,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常态化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

  (三)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单位)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畅通信息调用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手续,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相互通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主体的不良信息。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据共享总枢纽作用,推动交易服务系统与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为政务信息、市场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提供支撑。

  (四)案件移送机制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部门在日常工作及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发现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自收到或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

  受移送的部门应自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当事人提交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移送或告知当事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行政监督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及时进行移送:

  (1)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需要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2)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串通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案外人,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案外人,按照行为性质依法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3)其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3.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串通投标罪等规定并达到追诉标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招标投标领域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4.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五)联动处置机制。健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2)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3)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5)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事项的。

  2.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各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工作。

  3.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口径、统一公布,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六)协助办理机制。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发出协助办理函,载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等。协助办理部门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的,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本部门能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

  (七)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单位)应当强化信用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1.对在招标投标领域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相关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对经立案调查、研究分析、证据搜集等判定确属于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摧毁涉案网络链条,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对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深入查找破坏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堵点痛点难点,积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区可结合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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