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公路条例》由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无不表达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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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过程
历经2022年11月2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审,2023年9月26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2023年11月26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据悉,2008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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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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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时
图源:甘肃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在充分吸收甘肃省原有四部法规重点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工作要求和甘肃省公路工作实际,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收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并从农村公路管理、“路衍经济”发展、超限运输许可权限下放、政府收费公路服务区经营模式授权,以及公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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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审议时
图源:甘肃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法规是在整合甘肃省公路管理四部地方性法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所规范内容涉及公路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对促进甘肃省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三审。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甘肃省有关单位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修改完善后提出《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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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审议时
图源:甘肃人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是近年来甘肃省唯一经过三审的法规,也是四部法规合并修改的一部法规。在过去高速公路管理、路政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法规的基础上,综合制定我省公路条例,法规数量减少,质量明显提高。一部条例条款虽然不多,但内容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管理、经营、保障全过程的事项,可谓一部法规在手,公路事项尽在其中,这是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的一大进步。这部条例和相关交通安全运输条例一起,将成为推动我省公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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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八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公路利用和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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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条例贯彻实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网、端、微”等融媒体平台,开展解读阐释,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法规深入人心、落地落实。完善配套制度,按照“成龙配套”原则,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涉及公路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实施后,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持续跟踪问效,确保法治成色、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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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鉴于甘肃省各地财政状况不同,为便于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议作出原则规范即可。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予以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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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限运输治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超限运输对公路的损坏极为严重,不仅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而且极大地增加了公路养护、维护成本,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建议结合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际,补充完善有关调整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加强现场检查,并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检测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在现场超限检查、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同时,删除了有关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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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高速公路通行要求、超限治理、收费管理等作了规定,但有关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内容分两条进行表述,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安全距离和限速要求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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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都有较为详尽的专门规范,因此,在公路利用和管理一章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的职责,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指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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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通行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批准程序、收费期限以及减免等规定,在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部委规章中已有明确规范,建议本着非必要不重复原则,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及程序等作出指引性规定,删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车辆通行费减免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内容修改为:“在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实行差异化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批准程序、收费期限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删去了有关减免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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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补充完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公路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毁损的,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项,即“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毁损的”。
此外,为了确保本条例有效实施,在附则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授权规定,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