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做到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依法进行工程分包。
在保障施工设备机具安全运行方面,《意见》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废。自有或租赁的施工设备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做到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依合同管理,科学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及时按程序计量核算。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计列,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