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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7月10日起施行
2023-06-14 来源:南方Plus 

  6月12日,记者从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八届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了解,近年来,清远城市桥梁的建设步伐持续加快,已具备一定规模,是疏通城市路网、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设施。《办法》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发挥桥梁为交通服务的主要功能,规范和加强清远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对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职责、检测与评定、养护维修、档案管理、安全隐患桥梁处置等工作提出更明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营。

  该《办法》适用于清远行政区域内纳入城市管理的桥梁、隧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车行隧道、人行隧道、下沉隧道等建(构)筑物,不含铁路桥、公路桥等。

  《办法》规定,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具体承担城市桥梁技术状况的抽查与监督、养护计划的指导或批复、重要城市桥梁大修和改建工程方案的组织审验等工作,管养单位具体承担城市桥梁检查检测实施、养护计划的编制、养护工程及其竣工验收的组织、养护技术信息档案的补充完善等工作。

  桥梁检测工作需根据养护类别、养护等级、技术状况等级等一项或多项要素确定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检测频次,对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实施永久监测,并通过信息化管理检测结果。城市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落实养护维修工作,在未完成维修前落实好交通管控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安全工作。实施维修工作时,监管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城市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做好桥梁档案管理工作,完善缺失档案,收集齐全新建桥梁档案,建立台账,并及时在广东省城市桥梁信息化监管系统上录入和更新城市桥梁的档案信息,积极推动城市桥梁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办法》还规定,桥梁管养单位或受管养单位委托承担具体养护责任的专业养护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检测评估、维修加固等工作时,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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