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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2022-04-19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政策文件

  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我厅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1〕469号),并于2008年12月进行了修订,十余年来,对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湘建设〔2008〕464号)已过有效期,亟需修订重新发布。因此,我们及时组织起草修订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12日发文征求各市州住建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市州住建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报批稿)》。

  本办法主要依据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等调研论证情况(附意见处理情况表)

  本办法自2021年9月初启动修订工作,9月底完成初稿修订。10月11日召开处室内部会议,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1日~10月31日分别向14个市州住建局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5个厅局和厅办公室、机关党委、法规处、房产处、城建处、建管处、科技处、城管执法局等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8条。经仔细研究,采纳20条,部分采纳11条,不采纳7条。

  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处室集体研究修订,于12月底形成《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报审稿)》,并于1月25日召开厅长办公会研究。会后,进一步吸纳各参会处室修订意见,并报分管厅长同意,形成《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报批稿)》,并于 2月10日完成必要性审查和文字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初步设计不再审查。根据工作实际,重新梳理明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程序。

  修订起草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初步设计的审批范围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第六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对初步设计的定义、管理权限、申报条件、编制深度等方面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和修订。

  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受理、审查、批复、批复内容和调整变更做了重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以及初步设计调整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新增加了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主要为初步设计的相关责任单位的义务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文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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