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项目发包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共36条。《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项目建设为基,促进改革措施落实
工程总承包是对建筑行业传统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一次变革,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是该模式的精髓,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上逐步推开。
《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等内容被写入《办法》。《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我省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使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以企业能力为要,提升项目建设水平
要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就必须有高水平的建筑队伍。
《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项目勘察(如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办法》同时明确了项目人员配备要求和项目经理条件。
以项目管理为本,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
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办法》对发包与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罚则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除《办法》明确的双方承担风险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
在保障建设资金、防范风险方面,《办法》规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此外,《办法》提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应当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