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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
2022-01-30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效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有关内容,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鲁建管字〔2021〕45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发包人可参照《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关于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内容。

  四、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要求。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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